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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三项基本价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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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震与程朱都把“理”作为其思想的核心,但戴震所谓“理”与程朱所谓“理”截然不同。近代著名经学家皮锡瑞曾经说过:“戴震作《原善》、《孟子字义疏证》,虽与朱子说抵牾,亦只是争辩一个理字。”[50]可见“理”在戴震思想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由于戴震的义理之学中有天道系统与人道系统的存在,所以,“理”在不同的系统形态中便有不同的内涵规定:在天道系统中,主要表现为道与理、理与气的关系;在人道系统中,主要表现为理与欲的关系。而道理、理气、理欲关系如何正是戴震与程朱理学矛盾的焦点,也是戴震与程朱理学的根本分歧所在。可以说,戴震对“理”的阐述实际上是完成了一个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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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的过程。戴震反对程朱把所谓“理”看作是“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从自然的层面、的层面和人伦的层面把“理”还原回归到万事万物之中、人伦日用之中以及血气心知之中。也就是说,戴震把程朱之所谓“理”从虚无缥缈的空中拉回到了现实之中,使“理”有了坚实可靠的基础。从这一点说,相对于程朱之“虚”而言,戴震对“理”的诠释则是使“理”有了“实”的基础。但戴震没有停留在把“理”拉回到“实”的层面,而是仍然借用“理”这一概念,对“理”做了不同于程朱的新的诠释,也就是说,戴震在批判程朱“理本论”思想的同时,把程朱的最高范畴——“理”——还原为了事物的条理、分理及不易之则。(1)“理为分理”。朱熹认为“理”是天地万物的主宰,即使是天地万物山河大地都沉陷了,“理”还照样存在,“理”是永恒的超时空的绝对存在和精神实体。戴震却以为朱熹所言大谬不然。他以为,“理”不是超时空的绝对存在和精神实体,而是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特殊规定性。“理”就存在于事物之中,离开事物,“理”就不复存在。这是戴震为“理”所做的第一项价值规定。他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51]就是说,“理”是对事物内在规定性的区分与把握,是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因此,明“理”就是明其区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52]如植物之“理”、动物之“理”。若不明理,就会陷入“疑似而生惑”的迷乱境地。戴震提出的“理即分理”的思想是他的一大贡献,他认为每一具体事物都具有特殊的规律,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2)“理为条理”。 戴震还指出,“理”还具有第二项价值规定,那就是“理为条理”。他说:“在物之质,皆有文理。……盖气初生物,顺而融之以成质,莫不具有分理,则有条而不紊,是以谓之条理。”“条理”乃“有条不紊”之义。“理为条理”是“理为分理”的延伸,换言之,事物之间内在规定性的区分必然表现为各事物之间有其存在、演进之秩序和关联,这种事物存在、演进之秩序和关联,戴震称之为“条理。”戴震说:“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53]戴震还以植物、动物为例来说明“理为条理”的道理。关于这一点,张立文先生在《戴震》一书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解说。[54](3)“理为不易之则”。 最后,戴震还指出,“理”还具有第三项价值规定,那就是“理为不易之则”。他说:“天地、人物、事为,不闻无可言之理者也,《诗》曰:‘有物有则’是也。物者,指其实体实事之名;则者,称其纯粹中正之名。”[55] “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56]一切客观存在之物即“物”;一切必然不可易之则即“则”。 “举凡天地、人物、事为,虚以明夫不易之则曰理。所谓则者,匪自我为之,求诸其物而已矣!……故有物必有则。”[57]凡“则”即求诸“物”,凡“理”即求诸“事”,戴震把“理”的“不易之则”置于“实体实事”之中,以为“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这样便与程朱“离事物而求理”的做法区别了开来。戴震对“理”做了最基本的价值规定后,从理气论的角度阐明了自己的立场。理气关系是宋明以来各家各派在宇宙自然观方面所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宋明理学家在理气关系问题上,皆主张“理先气后”、“理能生气”, 二程说:“有理则有气。”[58]朱熹说:“有是理便有是气,但理是本”,“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59]并把这一问题延伸到道与器、太极与阴阳等的争论中。朱熹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60]在程朱看来,道器关系如同理气关系一样,道即是理,是世界万物生成的本原,器即是气,是构成世界万物的。与程朱理学不同,宋明以来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对理气、道器关系都做了程度不同的正确阐述。张载针对“理本论”观点,提出了“太虚即气”的思想。他说:“太虚不能无气,气不能不聚而为万物,万物不能不散而为太虚。”[61]王夫之在继承张载唯物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对理气、道器关系做了更深刻更完备的说明。在理气关系上,王夫之提出了“理在气中”、“气外更无虚托孤立之理”的思想,在道器关系上,提出了“天下惟器”、“无其器则无其道”的思想。戴震在继承了张载、王夫之关于理气、道器方面的思想,对理、气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了新的阐发。戴震承认有客观之理,此理并非自然界的实体,但却为自然界的实体所遵循。理为气之理。冯友兰对此评价说:“道学家所讲的理,有自然规律和规律的双重意义,这在他们是混而不分的。戴震所讲的理也有双重意义,他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应有的分别。”[62]
余 论
通过以上对戴震元气实体思想的叙述,我们对戴震的元气实体思想有了一个总体的把握。或许人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似乎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最终确立戴震在中国思想史上重要地位的义理之学不过是一些形而上的“概念游戏”而已,似乎并无什么独特之处。其实不然。戴震义理之学是在批判程朱理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戴震要真正从理论上彻底揭穿理学之本质,从方法论上揭露理学杂袭释老而背离孔孟的面目,使之根基倾覆,必须要做到釜底抽薪,而不是隔靴搔痒。而批判理学立论之基础则是所有问题的先决条件,否则,其余问题便无从论及,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戴震的义理之学是一个关于“天道——性——人道”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体系,戴震论天道,论元气实体,并不是最终目的,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天道”过渡到其义理之学的核心部分——“性与人道”,因为“人物之性,咸分于道”。因此,戴震对元气实体思想的叙述是十分重要的,充分表明了他对世界的基本立场、基本看法,为他在“性与人道”问题上的一系列具有科学精神和启蒙意义的认识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