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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明末清初,蒙古社会内忧外患,为挽(3)

2013-05-22 01:29
导读:明清之际,蒙古社会封建领主与阿拉特[19]牧民阶级对立严重。为控制广大属民的反抗,维护封建领主阶级的利益,《法典》极力保护封建领主所有制,规

  明清之际,蒙古社会封建领主与阿拉特[19]牧民阶级对立严重。为控制广大属民的反抗,维护封建领主阶级的利益,《法典》极力保护封建领主所有制,规定牧场、牲畜、属民都归封建领主占有和支配,阿拉特牧民必须向各级封建领主履行封建义务,“断绝大王公之食物者,科以罚九九之财产刑,属于中王公者,罚一九,小王公者,则马一匹之财产刑。”(第二十九条)。为控制属民的逃亡,重惩逃亡者,《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捕获企图越境去到(别的国家)的逃人者,则除(逃人者)本人外,科得他的其他财产的一半。”同时,封建主有权干涉属民的婚姻(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财产继承(第三十四条)等生活领域。为了维护封建领主的特权,《法典》还规定王公贵族的不可侵犯性,“侮辱大王公的要没收财产;侮辱中等王公或塔布囊的罚一九牲畜,殴打者罚五九;侮辱小王公的罚五(牲畜),殴打系重打者罚三九,系轻打者罚二九。以言词侮辱内侍官或收楞额者,(罚)马羊各一头,重打者罚一九,轻打者罚五”(第二十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法典》对偷盗、杀人、妨害社会管理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做出了大量的、详尽的规定:(1)关于偷盗的处理,如:偷盗牲畜罪(第七条)、对偷盗牲畜处罚的具体规定(第六十条)、偷盗其他物品罪(第八十四条)等。(2)关于伤害、杀人罪的处理,如:任意殴打罪(第二十二条)、围猎误杀人罪(第六十二条)、互殴致死罪(第七十五条)等。(3)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理的规定,如;破坏社会治安罪(第七十八条)、侵犯他人财产罪(第九十二条)等(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于仇恨而纵火者处极重之刑。”(5)侵犯人身权利罪,如:侮辱官吏罪(第二十条)、侮辱下级官吏罪(第二十一条)、诬告夺其财产罪(第九十五条)等。此类的法条在《法典》还很多,总之,通过立法对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进行刑事制裁,以规范社会公共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蒙古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余论

  法律是社会系统的调整器,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借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节和控制。《蒙古—卫拉特法典》正是针对蒙古社会内讧迭起,封建割据加剧,外部强敌压境的现状,试图通过法律控调的手段摆脱蒙古社会的危机。

  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蒙古社会的危机,尤其是卫拉特蒙古,借助《法典》所带来的和平环境,准噶尔汗国迅速崛起,内抗清廷,外据沙俄。但在其他蒙古地区的实施并不理想,《法典》随着噶尔丹进攻喀尔喀而被破坏,1690年喀尔喀归附清朝后,清政府颁布了建立旗制的扎萨克法令,《法典》逐渐退出喀尔喀蒙古。18世纪中期清朝统一准噶尔后,《法典》在卫拉特蒙古也逐渐失效。

  虽然《蒙古—卫拉特法典》未能阻挡住清朝统一蒙古,但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在清初中央王朝无力西顾的情况下《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为蒙古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了蒙古社会的发展,有力地抵御了沙俄的入侵。所以说,《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控蒙古社会,救亡图存的目的。

注释:

[1]“调控”即调节、控制之意,从社会学的角度解读,是指社会利用各种途径、力量和方法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系列的途径、力量和方法等相互联系就构成了社会调控机制。通过法律对社会矛盾进行调控,是这一机制中重要的方法和途径之一。

[2]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调控社会,本文所用的“法律调控”,主要就《蒙古—卫拉特法典》文本上的法律调控进行阐释,对于《法典》的具体实施过程只略作叙述。

[3]奇格:《蒙古族法制史概述》,载于《蒙古学信息》,1995年第4期.

[4]15世纪至16世纪上半叶编纂的一部法典,是四卫拉特联盟的产物,但没有流传下来。

[5]16世纪下半叶蒙古共主图们札萨克图汗(1530一1592)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割据局面,重新统一蒙古。

[6]俗称《白桦法典》、《桦皮典章》,它是喀尔喀蒙古七旗封建主从1603年到1639年间陆续制定的18个法规。

[7]察津·必扯克,蒙古语“法典”或“法规”之意。

[8]戈尔通斯基系彼得堡大学教授,他于1880年发表了《卫拉特法典》俄文译本,此本依据卡尔梅克人科斯坚科夫的《卫拉特法典》原文的副本,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9]有些史料也称漠南蒙古为内蒙古,漠北蒙古为喀尔喀蒙古或外蒙古,漠西蒙古为厄鲁特蒙古或卫拉特蒙古。漠南、漠北又称东蒙古,漠西称西蒙古。

[10]张穆:《蒙古游牧记》卷14,《额鲁特蒙古新旧土尔扈特部总叙》。

[11]达力扎布 编著:《蒙古史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

[12]张穆:《蒙古游牧记》卷14,《额鲁特蒙古新旧土尔扈特部总叙》。

[13]汉译为:宽温仁圣皇帝

[14]奇格:《“北元”时期的蒙古法》,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

[15]根据黄华均先生的说法,“大爱马克”的范围应与 “鄂托克”或“兀鲁思”的疆域相似。(参见:黄华均著:《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5页。)爱玛克在社会形态方面表示部落分支、胞族,即彼此有亲缘关系的家族集团;鄂托克一词,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它有“国家、疆域”的意思,与爱玛克的主要区别在于:鄂托克有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兀鲁思原始含义是“人”、“百姓”,后来又有了“人民—国家”、“国家”等意义。(参见:马大正 成崇德主编:《卫拉特蒙古史纲》,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9—275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处的“大爱玛克”主要指的是卫拉特和喀尔喀两大部族集团。

[16]此处专指喀尔喀蒙古人,由于他们属黄金家族系,故常以蒙古正统自居。

[17]简而言之,由阿勒寅或和屯组成爱玛克,由爱玛克组成鄂托克,由鄂托克组成兀鲁思。(参见:马大正 成崇德主编:《卫拉特蒙古史纲》,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6页。)结合黄华均的观点:“大爱马克”的范围应与 “鄂托克”或“兀鲁思”的疆域相似。笔者认为,“小爱马克”是相对于“大爱玛克”而言的,主要是指喀尔喀和卫拉特两大部族集团内部的小部落。

[18]《清世祖实录》卷六八

[19]不属于封建领主阶级的人称之为阿拉特,意为庶民、平民。由于他们的物质状况不同,分为不同的阶层。(参见:马大正 成崇德主编:《卫拉特蒙古史纲》,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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