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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一)学毕业(3)

2014-04-16 01:01
导读: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不平衡中间,换句话话要使这些不平衡消失或者减少,改革农村养老保险人重而道远,只要让农村养老保险完善,那我
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不平衡中间,换句话话要使这些不平衡消失或者减少,改革农村养老保险人重而道远,只要让农村养老保险完善,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将指日可待。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有了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改革了,才能有中国农村的发展,才会有中国的强大,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完善方案。(一)认真做好立法工作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理所当然是最主要的武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价值选择,应建立这样的保险法体系。首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在现阶段,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将长期存在,以及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定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立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而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加强立法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立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是国家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 一方面其目标首先是为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服务的,与特定的社会时期、特定的社会结构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所采用的主要是经济手段,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落后的时代或社会里,即使社会成员有着养老保险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便不可能实施养老保险。而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如果过分追求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也会带来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的后果。只有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养老保险的规模和水平才有望拓展与提高。(二)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也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养老保险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养老保险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弱势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不管在基金风险防范还有筹集方面国家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在风险防范方面,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另外还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操作,还有运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 这些活动没有国家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面有“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扶持”的原则,但是就如上文所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险,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是不合理的。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应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民的个人缴费,二是国家拨款,三是集体资助。 在国家拨款的具体操作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者通过发行彩票等措施。、总之,在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上,国家应当充当很重要的角色。(三)对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要改变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可能不能接受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够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特别注意的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农民的宣传并使他们建立对农民保险的认识与信心。四、结语总之,农村养老制度亟待完善,而且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的制定,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政府给予财力和人力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1 杨连专、罗军:《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农村经济》,2003年第3期,第43页2 如1933年第17届大会通过的《工商业或自由职业、受雇佣人及厂外工人与家庭用工的强制性老年保险公约》(第35号),1952年第35届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第五部分“养老金”,1980年第66届大会通过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3 还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4日)等。4 还有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1991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等。5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第40页。6 同1,第42页。7 余卫明:《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7卷 第1期,第86页。8[德]贝尔恩德•冯•迈德尔 王晓晔译:《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第52-53页。9 汪泽英、曾湘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探析》,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6期,第177页。
 
参考文献:10 张星珍、王雪艳:《亟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载《三农问题研究理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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