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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学毕业论文

2014-10-12 01:45
导读:文学论文论文,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学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 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
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注释、断句等工作从公开文献前改为公布后。张简整理小组的学者都是我很敬重并景仰钦佩的学者,他们一定是因为责任心太强,觉得不把竹简整出个清晰的眉目来,加上必要的注释,而以原始面目公布将对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极为不便。这种责任感是很可贵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且整理后确实对研究方便了许多。不过无庸讳言,这样做给自己加的负担过重,初期见到竹简的兴奋感所引发的工作热情,很容易在长时间接触中被枯燥乏味的整理所冲淡。因此,为给整理工作人员减负,我提议现在这种类型的整理工作中整理和学术研究合一的方式即使不完全取消,也要减到最低限度,以解放整理小组的学者。为了已经出土正在整理的与尚没有出土的竹简,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话题直接说出来,以期早一点把出土近20年的336号等等墓中有关汉律的竹简以及其他汉简和吴简加以公开。虽云来日方长,但恨人生苦短,倘有冒犯,言者有罪,还乞鉴谅。试想,一些已故的不少国内外著名学者如能在生前早见到这批竹简,一定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奉献出别人不易得出的学术研究成果,何况还有些著名学者在等待期间也已垂垂老矣,精力大不如前。直言不讳的话,聪明人是不会说的,小子敬谢不敏,如果能接受上述建议,我相信学术界对从出土到整理公布过程中艰苦努力做出并正在做出非凡贡献的各位,同样会表示深深的敬意与感谢。 大学排名
其次,就张家山汉简来说,有上下文关系的特别是涉及字词关系的简与简编排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排错了位置,轻则使文意无法贯通,重则使某些律文出现微妙的变化乃至重大的变化,造成对律文的曲解,甚至与汉律的原意完全不同。本文的前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最重要的问题。第二重要的是相关条文的即条文外部的某些联系,这有利于确定数个相关条文的归属,本文也涉及到这一方面。至于全部条文的归属,因为同时出土了律目简,弄清到底各简属于哪一篇十分重要,但和前两个重要的整理相比,还是相对次要的事情,条款本身如连缀正确可以满足大部分研究上的需要。至于篇章次序,确定了最好,确定不了也不必勉强。反正汉律被后人批评为不符合篇章之义的毛病也很多,什么“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在魏律制定时,魏律序对篇目所作调整加以说明时隐含的对汉律条文安排不当的批评更是不一而足。但也似乎没有汉代的实际运行。汉初的律本来就不像后世单纯刑事规范的律那样法典化,对那时的人来说,只要知道大体的分类可能就够了。我们不知实情自然也不必强求,法律中谁又去确定刑法、民法、行政法哪个排第一哪个排第二呢?在现有文献仍不是全部汉律也没有对照物的条件下,整理后出现一些不知归属的残简或可放此篇也可放它篇的条文不如说更正常些,或者有些干脆暂时放到杂律里面。我不是对王伟的正确见解表示异议(他对编联问题所作的研究是令人敬佩的),而是担心他提出这么高的正确标准,假如竹简前期整理研究的人较起真儿来再照着去做,不仅太累,而且文帝期、景帝期的汉律简和吴简等公布的事更会遥遥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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