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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学毕业论文

2015-07-09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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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的正义是女性主义正义论与主流正义论的主要区别所在。家庭是否属于正义领域,直接涉及对正义环境的理解,也涉及正义原则的范围。传统自由主义学与政治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家庭是正义制度结构的“某种形式”(尽管他的这一观点并不彻底);桑德尔则明确否定家庭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女性主义从女性特有的立场和视角出发,传统与当今正义论中性别意识的缺失,并论证家庭应该是基本制度的一部分,正义作为家庭的基本美德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能得到合理的证明。
    一、家庭是否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
  自亚里士多德从上明确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以来,西方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一直把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重要形式,并把正义作为不适合家庭领域的公共美德。持这一主张的传统正义理论家都坚持一个重要的理由,即家庭不是正义的环境,换言之,家庭不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女性主义要否定具有父权制传统的家庭正义观,必须首先考察传统与当代的正义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卢梭和洛克的家庭正义观具有典型的自由主义特征。在卢梭看来,治理家庭不同于管理一个国家,管理者不必对被管理者作出行为的合理性证明,也不需要用正义原则来调节家庭行为:“家庭”不同于“社会”,它是以爱为基础的;家庭管理与政府管理也不同,家庭中的父亲“为了正确地行动……只能和自己的内心商量”。(注: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translated from Jean-Jacques Rousseau,Oeuvres Completes(Paris:Pleiade),vol.3,pp.241-242.)他认为,女人在家庭内是被统治者,更没有权利参与政治领域和公共活动。在政治领域中,丈夫是家庭利益的代表,妻子的权利由丈夫代理行使。家庭的美德不应该是正义,而是爱。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休谟的观点和卢梭十分类似。他认为,家庭不属于正义的范围,正义原则不适宜应用于家庭。他在论及正义的环境时,认为家庭是一种“扩大的爱”的形态,每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关心不会比对别人或同伴的关心更多”,因此,在家庭中正义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因为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家庭这种“扩大的爱”的情形,与正义没有必然关系。在他看来,“在已婚的两个人之间进行财产分配,都是令人迷茫而困惑的……由维系的情感常常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可以废除所有的分配……”(注:David Hume,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ed.L.A.Selby-Bigge from the 1777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493-496.)这与卢梭的观点如出一辙,两人都认为家庭内的爱与共同利益使得正义原则不再与家庭相关。正义只适合于公共的社会领域,而不适合于家庭。
  直至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现,自由主义传统中排除家庭的传统受到挑战。罗尔斯在其正义论的最初假设中,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种形式。他提出“竞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实例。”(注:罗尔斯:《正义论》,社会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在罗尔斯看来,家庭是形成正义感的重要条件,是正义的第一学校。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他在论述正义道德的过程时,“假定一个组织的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某种形式的家庭,因而,孩子们一开始就处于他们父母的合法权威下。”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似乎应该是正义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家庭的重要美德之一,而且具有优先的道德价值。但另一方面,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原则具体运用于社会制度时,即忽略了家庭领域的正义要求,尤其当他论述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分配原则时,他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行,至少在家庭存在的情况下是这样。”(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分配的“差别原则”也只适用于“参与社会”的人的利益分配,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不起作用。因此,从这一视角看,家庭又不是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正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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