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概念的界定是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2)
2013-05-11 01:01
导读:我们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主观
我们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在我们认定第三种罪过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所认为的严格责任与传统的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及民法上的严格责任皆有所不同,它其实是一种罪过责任,只不过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尽管行为人主观上的具体罪过形式不明确,但其行为却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究其实质,这种定义是在罪过责任的范畴内探讨罪过不明确或推定罪过这一特殊问题。我们认为,在这里,)推定罪过概念的提出对解释严格责任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第三种罪过,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就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犯罪,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法律即推定其有罪过(除非被告人能够提出辩护理由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否则被告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就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持有的对危害结果的并非故意、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进一步来说,就是行为人在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时,对危害结果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持一种推定的或者说是不明确的罪过形式。刑法既无从规定,司法也无须证明的一种罪过形式。例如,一些危害环境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识,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主观过失极为困难,而根据常理,行为人又往往存有过错,此时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推定过错予以惩罚,就能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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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推定罪过在具体犯罪中的应用推定罪过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两类犯罪里。在这两类犯罪中,刑法的推定过错
是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的,体现了对社会利益的完全保护。
所谓公共福利犯罪,主要是指那些违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规,给社会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为,象出售掺杂掺假的食品、药品,超速驾驶,卖酒给未成年人,非法处置危险
化学物品或核废料,等等。这些行为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或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对它们之所以要施加严格责任,主要是因为这类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概率很高,后果也很严重,而潜在犯罪人又大多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时要证明他们的主观过错不仅十分困难,而且花费甚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起诉模式和定罪模式,将极大地影响司法效率,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轻易逃脱惩罚,因而无论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着眼,还是从节省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来看,都有必要选择严格责任,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所谓道德犯罪,是指那些违反社会有关性或其他道德准则的犯罪,如法定强奸(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引诱未成年少女脱离其监护人的看管,重婚,以及重罪谋杀罪等。对道德犯罪之所以要适用严格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此类犯罪侵犯的是
所要重点保护的特殊法益,另一方面还因为它具有较大的事先可责性。如果纯粹从可责性来说,道德犯罪要比公共福利犯罪大,例如,后文将要讨论的普林斯案,虽然他对少女的年龄不清楚,但他携少女私奔的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又如,在重罪谋杀罪里,虽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可能确实预见不到,但他有意实施重罪的行为却是有可责性的;但是,在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酒给他、不知道牛奶被掺假而卖牛奶给顾客等公共福利犯罪里,被告人甚至连恶意都没有,显然,其主观可责性就小得多了。
中国大学排名 四、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适用推定过错的情形,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的一个明显的例证。与传统的刑事追诉由控方举证相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以犯罪论。显然该条规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发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就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但行为人能说明其差额来源合法的,则不以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