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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犯罪(2)

2013-10-26 01:02
导读:3.1.2 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上的表述《修正案七》第九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

  3.1.2 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上的表述《修正案七》第九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面可以看出,《刑法》及其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没有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罪名。
  3.2 计算机犯罪在刑法上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 年12 月9 日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规定了计算机犯罪方面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 年9 月21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
  计算机犯罪方面的两个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综上所述,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具体罪名仅仅在我国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但是,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同类罪名及其概念,以及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具体罪名的概念在《刑法》中至今没有作出规定。
  4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4.1 智能性和连续性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多为受过高等教育,并掌握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知识结构和智力水平。它是一种罪犯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进行的智力犯罪。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风险小,罪犯在得手后,往往会重复进行,甚至还有成就感。
  4.2 隐蔽性和瞬时性罪犯在进行计算机犯罪时,罪犯只需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4.3 滞后性和国际性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也就是说,有些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有些计算机犯罪具有跨国性。比如:一国黑客向另一国的国防部计算机发起攻击。当前。计算机犯罪甚至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恐怖犯罪。
  4.4 社会性和高发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当今,我们正处于信息化社会,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发案数也会越来越大。
  4.5 侵财性和组织性从已经破获的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获取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由于计算机程序的日益复杂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逐步加强,一个人使用单一计算机系统处理所需信息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由罪犯组成的有组织的计算机犯罪已开始出现。
  5 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根据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上述特点,我们有必要加强和完善对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法,使之在预防和打击(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计算机安全。
  5.1 确立新罪名当前,计算机犯罪的同类罪名及其概念至今在《刑法》中没有作出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此,应在《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设立专节,对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同类罪名及其概念、具体罪名及其概念进行表述。根据《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名和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宜将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同类罪名规定为妨害计算机系统罪。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妨害计算机系统罪在概念的外延上与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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