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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2)

2013-11-19 01:05
导读:Austin认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话语,并按规则将它们排列

    Austin认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话语,并按规则将它们排列成合格的词、句子。这种发出语  音,说出有意义的语词、语句的行为,Austin称为“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第二种行为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  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义。Austin称这种意义叫做  "il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为,简称语力)。第三种行为Austin称为“per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为)(1962/2002:101)。行事行为跟说话人的意图有关,而取效行为却跟说话人的意图无关。它只指一句话导致的结果,不管这是什么,如:我们说了It   is   cold   in   here。听话人有可能马上采取行动,说明他明白了我们的意图。但听话人也可以无动于衷,假装没有听懂(当然有时可能听话人确实没有听懂或明白说话人的意图。)

    Auatin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许多人就此展开了讨论,其中对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争论尤其激烈,很多人不同意Austin的分析法。他的学生Searle也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批评并进行了发展,将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和规范化。

    (五)Searle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在继承和批判他老师的日常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和“严密化”,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1965年,Searle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言语行为”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雏形,并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建构了他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框架。此书的出版标志着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即我们所称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1)和Austin一样,Sean。也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做出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声称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 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与语言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学哲学是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语词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是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所指、真理、意义和必然性,从哲学上给以明晰的描写。”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某种方法的代名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某一学科的代名词。他(1969;4)明确指出,他虽然有时使用语言学哲学,但是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

    3 ) Searle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Sauss,所说的“语言”这一范畴。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行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牵涉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但Searle认为,任何纯粹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还必须说明这些特征如何被用来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必定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反之,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必须通过某一句话语方能实施。

    4)在Searle看来,很难说对句子意义的研究和对言语行为的研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当然,这种观点有人接受,有人提出异议。

    5)在(言语行为)(1969)中,Searle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在他看来,locutionary  act只不过是illocu-tionary  act的一个类。发话行为是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是通过做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

    6) Searle认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同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如:

    ( I ) W ill John leave the room?

    ( 2 )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 3 ) John, leave the room.

    (4) If Only John would leave the room?

    (5) If John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the room.

    在Searle看来,这五句话语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但在不同的场合,五句话实施了不同的言外之行为。

    (六)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既然Searle把使用语言看作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行为,那么应该遵行哪些规则呢?前面我们提到Searle的老师Austin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在此基础上,Searle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使它们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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