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6)
2014-03-28 01:21
导读:个事件。 14) 至少对绝大多数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间必然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 这就是
个事件。
14) 至少对绝大多数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间必然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
这就是说,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必然有相当的普遍性,可以总结成适用于所有事件或绝多数事件的
造句法则。举例来说,如果对“吃”事件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
那么对于“打”事件而言,也应该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这个
事件。这等于说,虽然每一个事件都有自己的事件角色,不同的事件其事件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在造
句时必然有若干基本的组合方式。在这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件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区分为几个
类型。[(7)]
在那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事件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这些具体名称
,必须使用能代表一类一类角色的通用名称。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们可以说汉语中“
A+动词+B”和“B+A+动词”这两个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规
则说明
吃者+“吃”+被吃者
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个“吃”事件。而命A=打者,B=被打者,规则说明
打者+“打”+被打者
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个“打”事件。
事实上这一番论证跟上文关于词类的论证本质相同。把由词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
型就决定了词的分类。把由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决定了事件角色的分类
。
4.3 主宾语和事件角色类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除去时间、处所等因素不考虑以外,组成一个事件的参与者最少是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三个。这就是说
,即使不考虑更复杂的情况,事件角色类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种。这也表明,若用主语、直接宾语、间
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件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对应着事件的参与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件角色类型是根据表示事件参与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
不看句子仅仅看事件就能判断哪个事件角色是施事,哪个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件角色进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决定。
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须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
。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 is 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
,而且究竟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需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件角色的结论。如果我们想让
主宾语概念跟事件角色无关,那就必须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
在“甲吃乙”这个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
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件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
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宾语概念。
4.4 用事件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
如果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件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件角色的动词(即二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然用“吃”事件为例,“甲吃乙”在汉语
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需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