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文法要略》中的“起词、止词、补词”(2)
2014-04-17 01:03
导读:我们说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思想在《要略》中早已有所体现,并不是信口开河,因为我们可以从书中找出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主要集中在《要略》
我们说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思想在《要略》中早已有所体现,并不是信口开河,因为我们可以从书中找出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主要集中在《要略》上卷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当然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它自然会渗透到本书其他的章节。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我们着重对这两章进行剖析。
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的是叙事句。所谓“叙事句”我们今天看来就是动词性谓语句。《要略》的特色在于不是从表层句法结构出发来论述叙事句的,而是深入剖析了这种句子内部的、深层的语义结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要略》中所使用的一套术语:起词、止词、补词、受词、内动词、外动词。
《要略》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比如说‘猫捉老鼠’……这一类句子的中心是一个动作……要把一件事情说清楚,必须说明这个动作起于何方,止于何方……我们在句法上把动作的起点称为‘起词’,如‘猫’,把动作的止点称为‘止词’,如‘老鼠’。”(§3·1)
“拿叙事句来说,……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补词和动词的关系并非同样密切,起词和动词的关系最密切,止词次之,其他补词又次之……”(§4·91)
“一件事情(一个动作)往往牵扯到很多方面,所以一个动词除起词止词外,还可以有各种补词代表与此事有关的人或物。补词里最重要的一种是‘受事补词’,简称‘受词’。含有‘给与’、‘告诉’等意义的动词,通常都需要受词。”(§4·1)
“……许多动作只和一个人或物发生关系,……例如水的流,花的开和谢,以及行、止、做、卧、来、去等等动作,都是只有一个方向,没有两个方向的;说得更确切些,这些动作都是停留在起词身上,不投射到外面去的。……这一类动词称为内动词。外动词原则上要有止词,没有止词的时候是省略;内动词原则上就不要止词。”(§3·51)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上述的定义,《要略》是从语义角度来阐述的。从现代汉语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一般认为:(1)动核结构(或称“述谓结构”,由动词和它所联系的其他语义成分构成,是语义平面的基本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行动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主事(又可分为施事、准施事、系事、起事等小类)、客事(又可分为受事、成事、使事、位事、感事、止事等)、与事(又可分为当事、共事等)、补事;(2)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状态元的语义角色主要有:凭事(包括工具、材料、方式、依据等)、因事(包括原因、目的等)、境事(包括处所、范围、时间等);(3)动词按其配价可分为: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
《要略》中的术语与现代的术语不完全对应如下:
起词:主事
止词:客事
受词:与事
补词(狭义):凭事;因事;境事
内动词:一价动词
外动词:二价动词
如上所述,我们显然不能把起词、止词、补词、受词看作一套句法成分术语,这样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而是应该看作一套动词性谓语句中的语义结构成分术语。
《要略》在这两章的论述中把配价思想与格思想融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既探讨了一个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强制性的行动元(起词、止词、受词)的数量,也分析了这些行动元和动词所联系的非强制性的状态元(补词)在动核结构中担当的语义角色。当代语言学企图将这两种理论进行有效的结合,而《要略》在四十年代就早已自觉地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就来具体地看一下《要略》的论述。我们从《要略》提出的如下两个问题入手: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郭杰
试析《孟子》中的非定形容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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