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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托产品目前的监管法律是《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类的产品“不保本,不保息”,所以通过任何机构销售的信托类产品,不管是投什么方向的,都不能有保本保息的约定,所有的收益率只是预计收益率,和买股票基金估算一年能赚多少钱一样,没有参考意义。如果有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保底收益,会违反《合同法》中的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商业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农行曾经有支行出具5年17%存款利率的存单,最后上法庭被判定无效,储户只拿回正常的5年定存利率。因此,就算在理财产品里白纸黑字写清楚收益率是多少也没有用;而且信托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保险代销一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和银行没有关系。
其次,信托业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理财产品是银监会监管,但是信托通过银行发理财产品属于没人监管。一个没有人监管的领域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也有更多的道德风险和暗箱操作。再次,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非常广,除了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外,基本上都能做。主要有项目基建,证券投资,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贷款融资,期货投资,产业基金,房地产开发等等。没有人能判断出每个信托产品背后的风险和投资价值。比如,中诚信托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表面上看是炒股,但实际是去接盘“滨江股份”导致巨亏。再比如,宁波银行和中融信托合作的“汇通理财2010年第十八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宁波银行发行规模为1.5亿元的一年期理财计划用于认购中融信托成立的“宁波市江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该笔资金则主要用于贷款给宁波市曙光北路道路工程项目,但无法了解到这条路建成以后的盈利状况,又不能保证宁波市江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会按时归还贷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2010年7月,中国银监会通过各地银监局电话通知全中国70余家信托公司,叫停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对接信托产品的业务。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固然比较极端,但充分说明了国家调控信托行业的决心。
四、未来发展方向
虽然经过了近三年的恢复,全球经济远远没有走出次贷危机的阴影。而正值中国面临高通胀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经济形势下,中国金融行业要在恶劣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混业经营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宽容的政策环境,严格得当的监管引导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坚强后盾。
第一,汲取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发挥中国宏观调控的优势,在金融衍生品日益发展的现代金融市场内引导金融机构以合理健康的发展速度进行金融创新与跨业合作,避免“没有学会走就开始跑”而造成脱缰的后果。
第二,在短期内应当继续坚持分业监管的已有原则和已形成的监管优势,将各自行业领域内的问题各个击破,明确行业准则规范,提升行业自查和事前监管的力度,以避免出现问题之后再进行修正的恶劣后果。
第三,虽然目前中国混业经营想要像英国一样施行“统一监管”还十分困难,但至少可以加强银监、保监、证监各大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联系,实行必要的交叉监管,发挥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覆盖到一些灰色地带,避免出现责任空白。
(作者单位: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