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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监管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如美国在1978年就颁布了《国际银行法》,第一次将外资银行置于联邦法律的统一监管之下,1991年又颁布了《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法制化监管,之后又陆续出台了《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联储《K条例》修正案,以及1997年7月货币总监署颁布的关于国际银行业的最新法规,分别对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代理机构在美国境内开业、跨州经营、收购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特殊规定。而目前我国具体外资银行监管的《外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是法规,法律权威性不够,而其他相关的银行立法对于外资银行的针对性又不强,因此,制定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势在必行。立法的根本原则应与国际上的银行监管原则相一致,并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特别要通过立法取消外资银行目前所享有的诸如外汇利率、费用收取、负担等很多领域的“超国民待遇”,为中资银行提供更有力的竞争。过渡期立法中,还要认真研究、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发展中国家保护其幼稚产业的有关规定,为银行业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法制环境条件。另外,在立法的内容上,要多充实定量方面的规定,以增加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透明度及严肃性。当然,要确保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也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工作。
3.成立专门机构,完善监管体系
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监管机构设置上要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同时也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但这一模式只不过是正在或将要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向。鉴于我国具体国情,至少在过渡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别监管。为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成立了相对独立的副部级国家银行监管局。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精选一批熟悉国际金融运作的专门型人才成立专门性的外资银行监管部门,并在一些外资银行比较集中的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地设立分部,对外资银行进行集中、深入、更有效的监管:银行的内控和自律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因此必须重视督促外资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构建外资银行的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成立外资银行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章督促外资银行强化自身经营、作风及行为的自我约束。必要时可在立法中体现这些要求。发挥中介组织的约束作用,通过媒体、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2002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就外资银行聘请的原则、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资格、审计的内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培训问题、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及说明,这对于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在中国银行监管中的辅助作用,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意义重大。另外,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过程中,还要重视加强我国监管主体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联系,建立相关制度,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4.调整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手段
在监管内容上,在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经营风险的监控,逐步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过渡期内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合规性监管还是十分必要的。市场准入始终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首要问题,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筛选,以保证只有合适的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这是各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市场都有控制,只是控制程度不同。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一些自由贸易区和避税港型金融中心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控制较松,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控制较严,存在程度不一的限制性措施。我国应在严格遵守入世后金融业开放承诺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国市场的需求、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的影响、特别是消极影响,以及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能力,制定较为严格又具灵活性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市场准入方面的有效审慎监管。应区别不同国别、不同进入地区、不同银行形式、不同银行级别、不同银行风险等级等制定细致可行的审批政策及操作标准。谨防外资银行在国别及进入地区分布上过于集中,鼓励更多国内监管状况良好的银行在华设点,鼓励外资银行在内地中心城市设点,限制以风险较高监管难度较大的分行形式进入,鼓励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置,针对目前已审批的外资银行基本为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大银行,而对于国外一些中小银行存在进入壁垒的现状,可考虑参照香港的分级牌照制对外资银行发放不同牌照,并对持有不同牌照的外资银行制定不同的资本、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准入要求。过渡期内,要注意研究外资银行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已有在华分支机构的经营记录,严格筛选,掌握好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和节奏,做到循序渐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不能替代日常经营风险的监管。特别是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大,市场准入的要求会越来越松,香港最近就提出统一香港和外资银行总资产值及客户要求,统一资产规模标准,大大降低了外资银行进入香港市场的门槛。这样一来,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性风险监控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性监管,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依据国际惯例及他国经验,对外资银行明确提出各种谨慎性的风险安全系数要求,包括存款准备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存放款利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贷款集中度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外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2)建立外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3)加强对外资银行异常动向的跟踪监测,提高、发现风险能力,并运用立法中对外资银行违规处罚及市场退出等方面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4)采用多种形式的监管方式,建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为保证非现场检查的有效性,要以央行新颁布的《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为根据,充分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审计作用,以保证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的真实性。加快对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步伐,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要注重持续性,实现对外资银行运营全过程的动态持续监控。(5)加大监管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加快监管硬件的现代化建设,突出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在各地监管机构间的及时传递,提高信息统计效率,并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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