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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产权结构对效率没有影响
1.非私营商业银行也存在多种压力,不会比私有产权银行低效
Miles(1994)对私营商业银行的经营者能被他们公司股东有效控制和监督,而合作产权形式的银行经营者可有一些自由来追求他们的个人目标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Fama(1980)认为,对经营者的监督还存在其他形式。例如,经营者(经理)劳动力使经营者失去勇气追求自己个人的目标(因而将按照他们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来有效经营);还有,董事会中对经营者职业监督人的存在,也可以制约经营者行为。Miles赞成Fama的这种观点,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并不取决于公司的产权形式(不管是产权银行,私营商业银行还是合作银行,也不会因为市场没有划分产权类型而被削弱)。然后,Miles也引用了Fama and Jensen(1983)的观点,合作产权形式的银行经营者对他们股东的责任比私有组织形式更大,因为合作产权形式的银行所有者一旦面临经营者无效经营时可以独立使用资金的收回权。这种对经营无效的惩罚比二级市场的股票出售(撤回公司的资金)更有效。不过这还有争议。Fama和Jesen的观点也支持公共产权的所有者对其经营者有强大的惩罚措施,因为经营者(经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对公共产权形式的银行经营者有很大压力;他们并且假定公共产权的所有者如果想抽回资金也可以抽回。
至今有许多实证结果支持上述理论。例如,Verbrugge and Goldstein(1981)、Vet- brugge and Jahera(1981)、Blair and Placone (1988)对美国互助合作(mutualowned)形式与股份制形式(stock-owned)的储蓄贷款业(the savings and loan industry)进行了比较,Fields (1988)对美国寿险业(the life insurance industry)也进行了类似的比较研究,他们在研究中都使用了一个二元变量来区分股份制与互助合作制,建立一个函数来考察产权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合作形式的机构相对股份制形式更有效。此外,Carter and Stover(1990)、Peris-tiani and Wizman(1997)对美国储蓄业(the thrift industry)的互助合作形式与股份制形式也做了对比,得到与前面一样的结果。近来,Mester (1989)、Mester(1993)、Cebenoyan et al(1993)采用了更有活力的研究方法,Mester、Cebenoy-an等学者都使用了随机成本边界的方法 (stochastic cost frontier methodology)来评估这两种产权结构类型的银行效率。Mester发现互助合作性质的储蓄贷款协会比股份制银行更有效,尽管Cebenoyan等人发现没有差异。此外,美国银行的分支行(branch banks)的效率比多银行持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compa— nies)要高(Grabowskietal,1993)。
Berger,Hunter and Timme(1993)认为,在类似政府单位的公共产权机构中也需要进行更深入研究,因为这些机构在稍微有些竞争力的市场中也会提供可测量的产品。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展开,而且主要以欧洲市场为研究对象。Tulkens(1993)比较了英格兰公共产权银行(public bank)分支行与私有产权银行 (private bank)分支行的效率。他使用了FDH(free disposable hull)这种非参数技术方法,并与其他学者从DEA方法(也是非参数方法)中得到的结果做了比较,结果发现公共产权银行分支行比私有产权银行分支行相对更有效。但是,Tulkens对于它们效率的差别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英者Yener Ahunbas,Lynne Evans and Philip Molyneux(2001)使用了参数方法随机边界法SFA(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和自由分布法DFA(distribution free approach)对德国三种产权结构类型的银行进行了比较研究,以德国1989—1996年间1195家私营商业银行、2858家公共储蓄银行和3486家互助合作银行为样本,区分不同规模的银行,对其X-效率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无论在哪一种方法下,私营商业银行并没有比公共储蓄银行和互助合作银行更有效率,后者相对前者而言有稍微的资金成本优势。
2.赞成市场竞争的重要作用,否定银行产权结构对银行效率有显著影响
英国学家Martin and Parker(1997)对其国内私有化后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比较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Bishop,Kayand Mayer(1994)也持有类似观点,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时,澳大利亚经济学家Tittenbmn(1996)分析了85篇有关产权与效益的文献后也发现: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这些研究表明,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和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这就是超产权论(Beyond property right argument)的观点;并不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有必然的正向关系;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利润激励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传统产权论的观点即代表产权拥有度的剩余利润占有率是决定企业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激励因素。因此,有些学者(例如,刘芍佳和李骥(1998))依据该理论认为,只有提高银行业市场的竞争程度,才能改善银行效率;他们并不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有必然的正向关系,只有在银行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利润激励才能促使银行经理人不断努力,从而提高银行效率。
另一些学者(例如,于良春和鞠源(1999))则依据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来强调竞争的重要性。SCP分析框架即“结构—行为—绩效” (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理论,源于 20世纪30年代Chamberlain.E.H的垄断竞争理论和由Edward.S.Mason、Joe.S.Bain、C.K.Aysen、 J.W.Mckie、J.Markham等人以案例形式对若干行业的市场结构的经验研究,后来由 Joe.S.Bain,Frederic.M.Scherer的贡献成型于 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SCP范式的创建者及其支持者大多属于哈佛大学的经济学者,因而将结构主义分析框架称为产业组织理论的哈佛学派。SCP范式之所以注重行业结构,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市场集中度导致市场势力,而市场势力会导致产量控制进而导致价格控制,在控制者获得垄断价格的同时导致福利净损失(例如,垄断模型的几何图形中的两个表示社会净损失的三角形面积),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水平。因此,少数大银行占有的市场份额越多,市场集中率就越高,越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垄断行为,就意味着资源配置的非效率、社会福利的下降。与此相反,低集中率的银行市场结构,属于大量的银行平均分享市场份额,这种状态将使市场更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按完全竞争理论,银行业在这样的结构下将产生高市场绩效。
证实这方面理论的经验研究也有很多。例如,Edward(1977)、Hannan(1979)、Hannan and Mavinga(1980)、Smidock and Marshall (1983)对美国银行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主要集中在与市场结构相关的支出偏好行为;结果发现,在竞争程度较小的本地市场,公司会选择花费更多的在职员身上以及其他的津贴形式来从市场势力中获利,而不是以高利润的形式。Berge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