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综述(3)
2013-08-25 01:02
导读:能从事资产化交易以外的任何经营业务和投活动。其次,虽然特设机构与发起人、服务人、受托人等业务关系交织,其自身也没有场地和员工,但在和上必
能从事资产化交易以外的任何经营业务和投活动。其次,虽然特设机构与发起人、服务人、受托人等业务关系交织,其自身也没有场地和员工,但在和上必须保证严格的分立性要求。
宋芳秀认为[17],SPV作为发起人与者之间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也是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中最为典型的妙笔之一。SPV的本质特征——“破产隔离”给予交易的安全性以极大的保障。破产隔离,简言之,就是指实体一般不会遭受自愿的或非自愿的破产。无论SPV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只要它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有关的评级机构就认为它是破产隔离的:⑴对SPV目标和能力的限制;⑵对的限制;⑶独立董事;⑷不会合并或重组;⑸独立契约;⑹资产的担保权益。
王平认为[18],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非常不利于进行SPV的相关操作。SPV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三种,其中以信托和有限合伙为典型。反观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有限合伙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信托法》虽然早就列入了八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中,但至今仍未出台。自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设立以来,仅有1986年的《暂行条例》和《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来规范信托的运作。这都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证券化资产的转让:真实出售
资产证券化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它和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信托贷款的区分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资产转让有三种法律形式:
债务更新 发起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特设机构与债务人重新签署协议。
债权转让 发起人通过法律将资产或债权转让给特设机构,被转让的对象具有法律认可的可转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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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参与 发起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特设机构和债务人没有合同关系。一般是由特设机构先发行债券,将发债收入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于资产池的金额。发起人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贷款。
宋芳秀认为[19],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另一特色。要真正作到破产隔离,证券化结构应该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SPV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为了做到这一点,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一般应为真实出售,而不是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保留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抵押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因此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款项会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界定交易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各国法律的侧重点不同。美国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一般情况下,美国法庭在确定交易是否为真实出售时,需根据:⑴、当事人的意图;⑵、损失风险转移的程度/追索权;⑶、转移发生后卖方对转移资产的控制程度;⑷、和处理;⑸、对第三方当事人的通知等五个方面的因素来判断交易是否为真实出售。
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采用金融合成法对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内的金融交易进行确认。在第170段,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⑴、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⑵、是否已终止确认”。
(四)、信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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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信用升级有多种方式,并根据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信用升级方式。信用升级按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两大类。外部信用升级是通过发行人之外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借以提高证券化债券的信用级别的方式。⑴、银行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分为信用证、第一损失保护、现金储备贷款等;⑵、单线担保公司的担保;⑶、公司的担保。
内部信用升级是通过证券化结构的内部调整,重新分配现金流,使债券达到所需的信用级别。⑴、优先从属结构;⑵、现金储备帐户;⑶、利差帐户;⑷、超额抵押;⑸、回购条款;⑹、担保投资基金。
针对外部信用升级方式,王旺国认为[20],应该建立权威的担保机构。理由是:只有权威的担保机构的担保,才能真正确保ABS的稳定和相对确定的收益,提高ABS的信用等级。所以王旺国建议,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而且必须是全国性的。
(五)、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由专业评级机构应证券发行人和承销人请求进行,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信用评级机构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其标准和程序与对普通企业债券的评级类似,所评定的信用等级表明发行人按照契约向投资者及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可能性。唯一的区别是,信用评级机构首先要确认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交易结构,在法律上已经将资产的信用和初始权益人或发起人的信用相隔离,然后针对资产或特设机构及其采取的信用升级措施进行评级,不考虑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法律、支持资产和结构特点是评级分析的重点。
评级机构对任何公司或债券的评级都需经历三个最基本的步骤:⑴、收集足够的资料作为研究评价信用质量的基本因素。⑵、分析并评定出恰当的信用级别。、⑶监督已评级债券和发行人信用质量,并随时根据信用质量的变化对评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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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21],我国目前缺乏被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六)、债券的设计与发行
经过前几个阶段,证券化交易就进入了核心环节,即发行以资产为支撑的证券。正如前文所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
系统工程,其各个环节都是相互联系和衔接的。债券的设计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证券化安排的各种独特结构都能在此得到体现。债券的设计与发行要根据市场需求、企业融资目标和融资,选择债券的种类、期限、利率、币种、本金支付方式、主要发售对象、发行方式等。根据对现金流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过手结构证券、抵押担保支撑债券和本息剥离证券。抵押担保支撑证券和本息剥离证券可以被为转付结构证券。
1、过手结构证券
过手结构证券基本上不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特别处理,而是在扣除了有关“过手”费用后将剩余的现金流直接“过手”给证券投资者。具体而言,抵押过手证券可以设计为以下三种:⑴直接过手证券。其特点是一旦收到借款人偿付的本息就立即直接“过手”给证券投资者。⑵局部修正型过手证券。其特点是不管是否收到了借款人偿付的本息,这种证券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一定本息的偿付。发行人可能会作出按时偿付本息的部分保证,其保证偿付额有一定的限制。⑶完全修正型过手证券。其特点是不管是否收到了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都要保证按计划向投资者偿付所有本金和利息。这是抵押过手证券中最为成功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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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手结构安排中,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没有经过重新安排,所以基础资产的任何波动和变化都几乎是“原封不动”地“过手”给投资者,中间没有任何的“减震”措施。所有的风险-收益都按比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