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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震灾害看房贷法律问题(2)

2013-10-11 01:28
导读:四、健全机制,保险分摊责任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解决目前灾区房贷问题的关键在于房贷险的完善。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现在的房贷险规定。 保险机制是

  
  四、健全机制,保险分摊责任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解决目前灾区房贷问题的关键在于房贷险的完善。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现在的房贷险规定。
  保险机制是化解风险的最好方法。但我国一般的房贷险规定,“因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或者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发生意外可为你保住房子”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房贷险可以帮助你和家人偿还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借款,为你和家人保住房子,避免全家人在不幸之后遭受第二次困境。这就是目前的房贷险,也就是保证房屋还贷责任保险的最大意义所在。但由地震、战争、核子辐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行业保险范围内。由于地震破环性大,损坏较严重,所以购买地震险保费比较贵,一般都无人问津,保险公司对如此大的风险也有顾虑,所以,地震险便渐渐淡出。
  加强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在地震中的作用。国际的惯例做法是尽快建立房贷的第三方担保机制,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业主和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针对房贷者,可以设置专门的保险险种,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进行强制购买。再通过国际再保险化解分摊风险,长期积累的结果应对地震这样大的损失也就不成问题了。另一种做法就是从层面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资金通过国家拨款、保险公司收取部分保险费用等多种方式来获取,就可以解决这种按揭买房的信贷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完善破产法,实现个人破产
  
  “破产”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7年6月1日,历经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新《破产法》终于出台,但是这个《破产法》还只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还是被排除在“破产”的视野之外,因此颇受专家、学者以及民众的质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债权人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主义市场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我国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就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能建立合适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有可能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人因为不可抗拒力导致无力还贷,其债务可以通过程序免除;另一方面,因为有了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即使因为一些抵押标的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只要贷款人仍有还贷能力,个人还没有到破产边缘,其还贷责任仍不可免除,银行的债权因此得以维护。这样就不会出现直接核销而可能引发的风险。
  震后房贷问题给我们带来新的法律思考。在巨灾面前,我们需要给予灾民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也是更艰难的是灾后重建、灾后引发的一系列难题的解决,更是国家给予他们的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宇峰.《拿什么来拯救废墟上的业主》载新华社《上海报》.2008.6.
  [2]徐经胜.《期待个人破产法早日出台》 载春城晚报. 2008.5.
  [3]李军慧.《房贷险的免赔“陷阱”》 载华夏时报.2008.5.27.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尹娜.《楼在人不在和人在楼不在的房贷余额如何处理》载理财周报. 2008.5.26.
  [5]彭兴庭.《新破产法实施,个人破产何去何从?》 载时报. 2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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