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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

2013-11-08 01:12
导读:查时间作灵活的把握。 第四,在分行设立的实体要求上,充分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跨国监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人及拟设分行的信息要求上,反映
查时间作灵活的把握。
  第四,在分行设立的实体要求上,充分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跨国监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人及拟设分行的信息要求上,反映了加拿大法制对有效监管的高度关注;在对于母国监管当局及其监管方面的要求,则充分体现其尊重巴塞尔委员会将母国有效监管作为审查跨国银行在东道国拓展的重要标准。
  上述特点对我国有关监管制度完善有重要启发意义。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国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反映在新近修改的《外资机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从这些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来看,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在权威性的《商业银行法》中没有就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做出规定;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也极为原则化,尤其是在审查程序和实体标准上的规范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可操作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认真研究银行法制健全国家的有关监管法规和规章;第二,要关注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则的发展情况,尤其是涉及准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深入研究,并应努力在我们的监管法制创建中得到体现;第三,有关准入规则的创建,应该一方面要反映世贸组织所构建的基本法制原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也应该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的金融业;第四,银行的准入制度是一个非常具体而敏感的规则体系,因此应该在体现立法的权威性的同时,对规则的可操作性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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