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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长期目标的措施
1.对风险战略长远目标和政策长期不懈的执行。以巴塞尔协议框架原则和国际领先风险管理适合的做法为标杆,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对照,持续改进。贯彻落实和机制建立是一个关键性工作。第一,风险管理不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专属职能,要建立风险无时无处不在和全员参与的积极风险管理的理念。第二,风险政策制定要与业务政策相协调,在推行过程中要和业务有关部门、环节、人员充分沟通。第三,机制建立是长期作用力的过程,要强调建立强大持久的规范力量,对违规行为也要有强大的抑制力量,责任必须能够落实到人,激励约束要到位。第四,要有切合实际的推行方法,效果在于细节。比如:在向基层经办人员推出每一种产品时都要附上产品风险说明书,载明该产品的风险原理、操作原则、行为禁止等内容,起到提醒、帮助熟悉、规范操作的作用。第五,允许适当创新,例如,推行银团贷款办法,使单独决策中存在的约束软化在银团决策中得以硬化;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可以设立抵押公司在二级运作,不仅使住房抵押贷款保持活跃性,而且在利率波动时,银行和抵押公司形成风险对冲,以稳定收益。
2.强化基础工作。无论是授信、评级等基本风险管理手段还是资产组合管理、RAROC等高级方法,均要求以坚实的基础工作为前提,风险定量管理以及各种模型建立更是需要及时准确的数据和长期的验证,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方法的落后在于基础工作的薄弱。
3.资源、建设
将恰当的人放在恰当的位置上对于风险管理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引进专业人才,建立推行人员风险履历;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风险理念和业务风险管理技能培训,例如可以实行产品风险导师制度,任何岗位说明里都提供有该岗位范围内每种业务风险可咨询的导师名单,员工随时可向某类业务的风险导师进行咨询。
五、拓展建立和改革有效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路
有效风险管理体系也需要银行外部机制的补充。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并可能存在垄断低效、内部管理失控等现象,银行经营行为具有外部性,其风险管理不善可能造成风险外溢甚至引起危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社会共同治理的机制。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力量包括央行、银行业监管机构、上市监管机构、财税稽核等政府部门,以及国际权威组织(行业协会)、独立评级等中介机构、公众、媒介等。在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银行业最重要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有:分工配合、优化配置的监管体系;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应急手段;防范和管理银行危机的存款制度;市场化托管和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