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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2)

2014-03-05 01:00
导读:根据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国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利用年金知识及其相关模型和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我们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计算参保人未来缴费和收

  根据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国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利用年金知识及其相关模型和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我们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计算参保人未来缴费和收益现值的公式。

  参保人在新旧制度下所缴费用的现值可以用同一个公式表示出来。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年份所缴费用在2006年的现值CPV0H=年限。在这里,t=-15,16,…40,因为根据我国规定,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设个人缴费超过了15年。下标H、L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标1、0分别代表新、旧制度(下同)。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 BPV0L=BPV0H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3,低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个人指数化年平均工资等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就认为养老保险制度能引起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反之,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则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负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无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这说明该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负担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负担要重于当前一代。反之,若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说明下一代的负担要轻于当前一代。

  (二)测算结果

  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利率、工资增长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拟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利率为1%、2%、3%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在这里,“损失”是指参保人未来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现值的情况)29.78元、28.42元、25.86元(为了简单起见,假设2006年的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元,下同),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则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利率为7%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工资增长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工资增长率为6%、 7%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2.62元和 6.6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工资增长率越低,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工资增长率为1%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 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58元、1.36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如表4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利率3%的假设条件下,无论缴费年限多长,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高收入者的损失逐渐增加,低收入者获得的收益却并未随之增加。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损失分别为9.15元、 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缴费年限越长,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净收益分别为5.75元、5.67元、5.08元、 3.93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净收益分别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结论及启示

  1.从代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原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在新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内再分配效应,且工资增长率与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这种再分配效应越弱。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参加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都不是一种明智选择,对高收入者来说尤其不利。

  2.从代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水平时,在原制度下,代际负担水平取决于当期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资增长率越高,下一代的负担水平就越重。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水平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负担都比当前一代轻。

  3.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新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在原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削富”的力度在加强,但同时“济贫”的效果并未加强。

  综上所述,与国发[1997]26号文相比,国发 [2005]38号文虽然加强了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但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其代内再分配效应已经明显减弱。而且,如果目前高工资增长率、低利率水平的宏观环境延续下去,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会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公平,下一代的平均负担要重于当前一代,这样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

  针对目前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我们应该重视发挥养老保险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应该是保证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考虑效率。Lindbeck和Persson(2003)也提到国外很多国家在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除了强调个人积累、加强缴费和收益之间的联系以外,他们大部分都保留了一个由国家税收保证支付的最低养老金制度来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而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恰恰没有包含这方面的内容。这一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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