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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电站保险费率在核电站不同运行阶段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一个核电站的生命周期一般设计为40年,运行的前5—10年与最后5—10年是风险高发期,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中间20多年属于运行的稳定期,风险较低,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低。从核电站的生命周期来看,一个核电站的保险费率大致呈U形,处于不同生命周期核电站的保险费率显然就存在差异。
可见,核电站的定价非常复杂,以上仅是核电站定价的一般原理。不同核电站的风险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所处的市场状况不同,即使风险因素完全相同的两个核电站,其保险定价也是相差很大的。
三、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模式
根据纯费率确定方法的不同,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的方法可以划分为三类模式。
(一)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
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的原理是依据分类法中纯保费法计算保险费率的方法。纯保费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平均损失概率乘以最大损失可能(或被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格),计算公式为:P=S×F
其中,S为最大损失可能(或被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格),F为每一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概率,P为纯保费。
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是指将核电站所面临的风险首先分为几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之下再具体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的发生概率,在此基础上测算出各具体风险的保险费率,通过汇总各个具体风险的保费从而得到每一大类风险保费,再汇总各大类的保费从而得到纯保费的定价方法。假设核电站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划分为五大类:机器损坏风险、火灾风险、电气事故风险、核风险、其它风险。具体方法为:
假设可能引发机器损坏的因素表示为m1,m2,…m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m1,Lm2,…Lm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m1,fm2,…fmn,则每年因机器损坏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表示为f1,f2,…f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f1,Lf2,…Lf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f1,ff2,…ffn,则每年因火灾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电气事故的因素表示为e1,e2,…e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e1,Le2,…Le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e1,fe2,…fen,则每年因火灾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核事故的因素表示为n1,n2,…n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n1,Ln2,…Ln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n1,fn2,…fnn,则每年因核事故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保险损失的其他因素表示为o1,o2,…o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o1,Lo2,…Lo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o1,fo2,…fon,则每年因其他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则核电站财产损失险的纯保费为:
(二)区位划分定价模式
国际上流行的核电站财产损失险保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列明风险的保单,另一种是一切险保单。当所使用的保单不同时,核电站的定价方法也不同,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主要适用于列明责任的保单,而核电站区位划分定价法主要适用于一切险保单。
当核电站保单采用一切险保单时,保单的责任范围扩大,风险因素增加,虽然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使用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对核电站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使用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价格有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核电站所潜在的各种关键风险因素。在这种条件下,核电站定价的方法应该使用第二种模式:即区位划分定价模式。所谓区位划分定价模式,其基本的原理是按照核电站不同区域存在的放射性高低差异,将核电站分成高放区(high radioactivity zone)、低放区(low radioactivity zone)、零放区(zero radioactivity zone)三部分。
高放区主要是指核岛中的部分财产,指核燃料装入反应堆后的反应堆压力容器、核燃料、反应堆内部构件和控制棒(但不包括控制机械),此外还包括核燃料处理厂房的部分区域等;低放区依据不同类型的核电站而有所不同,以压水堆核电站为例,主要是指热交换器、稳压器、控制棒的控制机械、循环系统泵、通风系统、装卸料机、核物质传输机械、核物质运输起重机、控制室、乏燃料水池等;零放区主要指常规岛和办公区域,包括汽轮机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变电站、开关站、消防站、重要厂用水系统、一般材料仓库、油库、车库、厂区办公楼、餐厅、道路、围墙等。
核电站保险与一般电站保险的最大不同在于:核电站存在一定的放射性风险,一旦发生核泄漏,处理核污染所花费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清污费用构成了核电站保险定价当中所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发生核泄漏,核电站三个不同区域所遭受的污染程度会有很大不同。清污费用是涉及到整个核电站甚至核电站方圆几百公里范围的,发生的清污费用也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放射性区域的风险状况是不同的,可以通过风险检验确定不同区域的风险概率,从而确定出纯费率。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其它可扣除因素,从而确定核电站保险价格。
(三)分段定价模式
以上两种定价模式适用于正常运营的核电站的财产损失险定价,但是在建安工险向核保险交接过程中的核电站,由于尚未进入正常的运营阶段,其定价不能使用正常运营的核电站的定价方法。在从建筑安装完成到正常运营之前,要经历几个关键阶段:第一阶段,装料前阶段;第二阶段,装料阶段;第三阶段,临界点阶段;第四阶段,并网发电阶段;第五阶段,满功率运行阶段。在不同阶段,风险状况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在第一阶段,由于还没有加装核燃料,核保险尚未开始,这时核保险的费率为0;在第二个阶段,核保险正式开始,由于仅仅开始加装核燃料,尚未进入自动裂变反应阶段,风险因素比较小,因此这一阶段的保费率仅占到正常运营阶段保费率的25%左右;在第三个阶段,加装的核燃料达到了维持链式反应的临界阶段,风险因素开始增加,因此核保险费率也相应地提高到占正常运营费率的50%;在第四个阶段,核电站已经进入了并网发电阶段,风险因素进一步增加,保费率提高到占正常运营的90%;在第五阶段,核电站已经达到满功率运营,与正常运营的核电站一样了,所收取的保费率达到最高,为正常运营核电站的100%。每一阶段的保费按该阶段的实际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收取,核电站的总保费是各阶段保费的总和。
四、对我国的启示
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核电站所处的地理位置、核电站建造所使用的技术、核电站运行的时间、反应堆的类型等因素,都会对定价有影响。在对国外大量文献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归纳出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的三种基本模式。通过对这三种定价模式的理论分析,我们认识到准确、科学地对核电站财产损失险进行定价,必须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核保险风险数据库
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需要大量样本的长期统计数据,国外核共体拥有比较完备的各国核电站风险损失以及赔偿的数据,这些数据成为他们进行定价的原始依据。我国应继续充实与完善核保险风险数据库,以拥有比较完善的核保险风险数据,作为核保险定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建立符合我国核风险特征的定价模型,进而制定出较为科学的核电站财产损失险费率。
(二)必须要有较强的风险检验能力
在核电站定价时,核电站的风险水平是由核能检验工程师所出具的风险检验报告为依据的,核电站风险检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核电站保险定价的准确性。我们可以通过对外交流,在国内外培训的方式与方法,提高风险检验的理论水平;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核能检验工程师风险检验实践的方式,在“干中学”里进一步提高我国对核电站风险检验的现场能力。
(三)必须灵活运用核保险定价的方法与综合考虑定价的因素
本文仅仅归纳了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的三个基本模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同核电站,风险状况不同,保单条款设计不同,定价的方法可能相差很大。核电站的定价虽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是在确定各个因素对费率影响时,方法的选择、保险人自身的风险分析能力、定价经验等都会对定价产生重要的影响。要针对不同的电站,灵活运用准确的定价方法;在对电站进行定价时,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电站定价中的重要性。而不能机械地照搬照套现成的定价模型,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电站实际情况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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