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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实务中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和应用(1)

2014-03-14 01:00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财产保险实务中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和应用(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
 摘 要: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保险的格式合同特点不够了解,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实务;格式条款;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格式合同的特点不够了解,所以在保险实务中,由于认识不统一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纠正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错误意识错误做法,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保险条款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格式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格式合同也称符合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好合同条文,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商量余地。这种格式合同亦称作标准条款合同,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商业保险的特点和国际上的惯例,保险合同在事实上都以保险单的形式体现,而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其背面印制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人备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人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遵循《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参考历史数据,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制定的。保险商品是特殊商品,决定这种商品特性和价格的重要依据是保险原理中大数法则的应用。在制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时,一方面要按照大数法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即通过大量的个体变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个别差异,总结出被研究总体在数量关系上稳定的、一般的规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对其内容、格式进行规范和限制,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同时,还要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数据和经验,参考标的性质、危险状况、历史资料以及国外保险公司的习惯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处于主动地位,投保人处于被动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双方不会就合同条款内容讨价还价,充分体现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详细介绍合同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保险人只能遵守合同条款内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项条文向保险人“讨价还价”。而保险人在介绍合同条款时,既要讲明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单生效条件,更要详细说明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让客户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四)合同条款内容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采取特别约定形式对一些细节问题予以补充和说明。

  (五)按照合同条文的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文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财产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为追求业务规模而忽视告知义务

  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保险产品的特征全部体现在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理应将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介绍清楚。而事实上,保险人(包括其委托人)为了发展业务,往往只进行简单介绍,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1.保险公司的员工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习惯于顾名思义向投保人介绍,如家庭财产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条款内容来介绍,有些还采取问答形式,不能够做到主动和全面告知。

  2.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单纯追求业务量,有时还有意掩饰产品的弱点。更有甚者,在介绍保险产品时,随意夸大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误导投保人购买。

  3.行业代办的业务如银行、邮政、铁路等部门的代办人员缺乏保险知识,不能向投保人正确解释和引导。投保人也认为代办人员不懂保险,在不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

  4.对于一些团购业务,由于是集中购买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实际的投保人往往不与保险人接触,因此也无法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约,不能完整地阅读保险条款,只能被动地听取,无法求证保险人的介绍,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胧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下,购买保险产品,一般都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究其原因,一是对投保标的风险状况和转嫁风险的针对性认识过于简单,片面认为保险就是包揽一切,没有必要仔细看条款;二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依赖性,觉得保险是一种产业,应该设计的很合理,很适合消费;三是由于保险条款中涉及许多专业性较强的词语,投保人往往没有读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办理投保手续,不愿意花费时间去阅读条款。 中国大学排名
 (三)双方简单协商就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不能全部涵盖一些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条文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束较大,而保险公司目前的核算体制又导致多数基层经营单位单纯考虑承揽业务而不考虑赔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险人只经简单协商就擅自修改保险条款中的一些内容。主要表现在:

  1.针对保险标的的特殊状况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险人将本不该承担的风险用协议形式承担下来,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暴雨责任是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现实中却出现将降雨量的标准修改为大雨的标准即24小时降雨量达25毫米以上。

  2.为了承揽业务,片面追求产品的卖点,所谓“对症下药”,过度考虑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将责任免除和本应用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列入保险责任,如公众责任险条款第7条第3款中明确列明“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若想转嫁这一风险,则可以在投保主险的同时投保“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基层保险机构就盲目扩大责任,将“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列入保险责任。

  (四)投保手续和承保手续不尽完善

  投保人方面,尽管多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字样,但是,仍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认真阅读,更不要说领会其中的关键条文,就在投保单上签字。还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者往往只是帮助投保人办一下投保手续、简单履行要约义务。另外,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都不会就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主动询问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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