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2)
2014-03-17 01:15
导读:(三)严格限定在理赔请求阶段引用17条规定的条件 将17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合同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共同法律基础,仍然不能完全排除17条在保险
(三)严格限定在理赔请求阶段引用17条规定的条件
将17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合同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共同法律基础,仍然不能完全排除17条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而且,从第17条的本身措词来看,只要违反了“最大诚信”,不管该种违反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也不论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都将有权宣告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仍然在理赔请求时面临巨大困难。
为避免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在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⑩一案中,Longmore大法官进一步提出,正如The Star Sea判例所明确指出的,最大诚信义务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因此,应当适用合同履行的标准来判断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如果在保险理赔阶段,保险人要通过17条主张合同无效,它不仅仅要证明被保险人做出了欺诈性的理赔请求,而且要证明这种欺诈有“重要性”与“诱导性”,即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欺诈行为必须是重大的,而且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情节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根据一般合同法原则保险人也有权终止合同。而该案中被保险人伪造文件的行为并没有对保险人的责任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保险人不能宣告合同无效。⑩
显而易见,法院通过引入“重要性”与“诱导性”的标准,对第17条在理赔阶段适用的进行严格限制。
(四)区别欺诈性理赔请求(fraudulent claim)和与理赔有关的欺诈性行为(fraudulent device)
为了进一步限制17条的适用,法官在The Aegean⑾。一案中对欺诈性理赔请求的范围也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法官认为,只有对理赔请求的内容作出欺诈性的表述,才能认为是欺诈性的理赔请求。比如说明明没有损失却提出赔偿要求,或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提出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了实际的损失,而且提出的赔偿请求真实合理,只是为了保证理赔成功而对于损害有关的其他因素弄虚作假,那么这种叫做与理赔有关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时必须考虑欺诈行为涉及的合同义务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欺诈行为的结果对保险人损害的大小。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与理赔有关的欺诈行为,而非欺诈性的理赔请求,保险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而不能引用17条宣告合同无效。
中国大学排名 (五)英国法对于欺诈性理赔请求法律规定的综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阶段英国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规定如下:
1.虽然英国法中认为17条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但是对在合同履行,特别是保险理赔阶段适用17条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案例The Star Sea和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确定的法律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阶段做出了欺诈性的理赔请求,而且该欺诈十分严重以至于影响保险人最终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引用17条的规定宣布合同无效。
2.如果17条的适用条件未满足,当事人应当根据普通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定来确定救济措施。根据案例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和The Aegean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对理赔请求的内容作出了欺诈性的表述(fraudulent claim),则保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这种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被保险人仅对于与损害有关的其他因素弄虚作假以提高理赔成功的可能性(fraudulent device),则要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和这种欺诈的严重程度来具体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救济措施。
三、英国法的改革及与我国保险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界通过一系列的案例试图明确最大诚信原则和17条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适用的问题。但是由于17条规定本身的笼统而僵化,而且作为制定法,17条在适用上不可回避,法官在对17条和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时,未免牵强附会。英国法虽然在明确这一问题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唯有通过立法机关对17条规定进行修改。
我国的保险法并未明确提出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对于欺诈性的理赔请求,在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有专门的规定:①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以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要求较低。在保险理赔阶段,法定的两种严重欺诈才导致合同解除,并且这种解除并无溯及力。对于其它欺诈行为,保险人仅能对虚报部分免责。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可见,英国的保险法和我国的保险法,在对于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上,规定是十分不同的。这提醒我们,在涉外保险中,必须了解其有关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注释
①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MIA) 1906,s.1
②S.17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utmost good faith,and,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 该条文最先出自海上保险法,但英国是一个案例法国家,通过法官在审理一般的保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该条款的引用,使该条款亦可适用于一般保险合同。
③Britton v. Royal Insurance Co.,(1866) 4 F. & F. 905
④Britton v.Royal Insurance Co.,(1866) 4 F. & F. 905 在908-909
⑤[1985] 1 Lloyd’s Law Report 437
⑥[1995] 1 A.C. 501
⑦[2001] 2 W.L.R.170 at 194-195
⑧[1990] 1 Q.B. 665
⑨[2001] 2 W.L.R.170 par.50,The Star Sea
⑩[2001] 2 Lloyd’s Law Report 563 at par.35
⑾[2002] 2 Lloyd’s Law Report 42
参考文献
[1]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2]Agapitos and Others v. Agnew (The Aegean),[2002] 2 Lloyd’s Law Report 42
[3]Manifest Shipping Co. Ltd. v. Uni-polaris Insurance Co. (The Star Sea),[2001] 2 W.L.R. 170
[4]K/S Merc-Scandia XXXXII v. Certain Lloyd’s Policy No.25T 105487 and Ocean Marine Insurance Co.Ltd.and others(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2001] 2 Lloyd’s Law Report,563
[5]Black King shipping Corporation and Wayang (Panama) S.A. v. Mark Ranald Massie(The Litsion Pride),[1985] 1 Lloyd’s Law Report,437
[6]Captaim Panagos DP.[1986] 2 Lloyd’s Law Report. 470
[7]Pan Atlantic Insurance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H.L.),[1994] 2 Lloyd’s Law Report. 427
[8]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的适用,Howard Bennett,[1999] L.M.C.L.Q.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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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是否存续?Baris Soyer,[2003] 3 (8月),劳氏海事和商事法季刊,39
[10]The Star Sea—a lode star,Baris Soyer,[2001] L.M.C.L.Q. 428
[11]海上保险法,Howard Bennet,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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