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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 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 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 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 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is, CBA)。
银行监管收益是指监管当局实施的监管带来的收益,是金融体系稳定性增强所带来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机会收益。例如:(1)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不健全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消除可能的隐患,同时可以避免因为市场上银行太多而导致过度竞争,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2)业务范围的限制可以防止银行因经营范围过大而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同时也可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3)法定存款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的日常支付能力,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4)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等。因此可以说,监管的直接受益者是金融机构和存款者,间接受益者则是全社会。
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将监管成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所谓的直接成本(direct cost),是指监管当局在设计和推行监管规则的时候所消耗的资源。直接成本数量往往很大,比如美国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所耗费的行政费用在1971年为一亿美元,1979年则大幅上升为三亿美元。第二类是合规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的是银行为了符合监管规定而额外消耗的资源。例如,聘请专门的律师的费用,制订与印刷各类报表的费用、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第三类是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又称为机会成本,指的是由于监管规定而使得银行不能开展某些业务而损失的收益、以及由于受到监管而导致产品的一致化,使得消费者不能得到多样化的服务而丧失的收益等。这类成本在现实经济中是很难估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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