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银行业分业和混业经营体制的比较分析(2)
2014-04-14 02:21
导读:1991年底和1992年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为今后的金融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明确提出分业经营是在1993年随着1992年的金融过热,金
1991年底和1992年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为今后的金融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明确提出分业经营是在1993年。随着1992年的金融过热,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党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明确提出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则。1995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并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为我国实现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首先成立了证监会,1998年成立了保监会,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基本上把最初设想的分业经营的框架建立起来。可见,分业经营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强制执行的。
但是,分业经营在这几年的实行过程中并没有收到好的效果,反而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服务对象大都是效益逐年下降的国企,银行的信贷风险更大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也趋于缩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的业务;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最终要全部对外开放,金融混业将从外部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所以,要始终保持中国金融的长期发展和稳定,顺应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放松金融管制,逐渐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制度模式,已经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将可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这对混业经营制度在我国的实现迈出了一大步。
2.关于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
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从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式看,它可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从变革的主体看,它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非政府主导型;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看,它可划分为供给主导型和需求引致型;从变革的速度看,它可划分为激进式和渐进式。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划分
(1)从金融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来分
金融制度的需求包括市场需求与政治需求。金融作为一种自然演化的资源配置方式,经过历史上各种金融主体的博弈,逐步演变成约定俗成、行业自身规范的非正式约束,进而形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的正式制度约束,这种就成为金融发展的自发性市场需求。同时,金融部门和机构是整个国民经济生产的重要命脉,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地成为金融运作的一个主要方面,这种金融制度的需求就是政治需求。
金融制度的供给: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需求主要是政府的需求,加上我国的公有产权性质以及金融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因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决定政府是否成为变迁主体的主要取决于政府实施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如果政府的制度变迁成本大于收益,即使是公有产权,也不可能产生变迁,例如,我国建立公有制度后,其后20年金融制度都没有变化。
(2)从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来分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换,由个人或者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西方许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属于诱致性变迁,它们经过了长期的商品贸易、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经验和行业规范,因此,西方国家的金融制度是逐步衍生出来的;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中国的金融制度的发展就是以政府为主体迅速推进的,这种以强制力的方式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
4.关于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本身的完善性即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Path)。当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普遍产生时,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和变迁,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在计划金融和市场金融的交替中进行的,具有历史性的路径依赖,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摆脱我国原有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使我国的金融制度通过创新走出低效的状态。
三、主要结论
从我国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创新实践表明,我国金融制度的设计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三)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维持金融体系安全。从兼顾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应当既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又加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革:
1.推进混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虽然我国分业经营框架是由法律确定的,但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冲击下,在各大国际金融巨头的压力下,我国金融业已经逐渐考虑向混业经营发展了,因此,金融机构应于政府合作,结合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共同推进混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2.加强监管的力度和协调。我国社会信用尚欠发达、自律机制不够完善、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完整、监管理念与方法还需向国外学习,同时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会面临金融经营与监管水平的限制以及法律上的阻碍,所以在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尚未完成之际,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交流,对于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3.重视自律与法律监督的结合。在国家大力宣扬“法治与德治”的大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也同样既需要重视法律的监督与制裁,又需要结合非正式约束——道德层面的自律等意识形态,这样,我国的金融业才会稳健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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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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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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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汤凌霄.古老的金融帝国给中国的启示[J].湖南经济,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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