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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风险覆盖种类。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新资本协议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要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商业银行必须审慎评估所面临的其它风险,如贷款集中风险、银行账户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
3、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新资本协议摒弃了1988年资本协议一刀切的做法,提出了几种不同计算方法,供各国选择使用。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IRB)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出反应借款人和贷款风险的量化指标;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FIRB)和高级法(AIRB)。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4、拓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适用范围。近年来各种形式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集团公司不断出现、银行间产权关系日趋复杂化,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强调了并表监管,以消除由于银行集团内部相互持股造成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估的影响,不仅要求单个银行应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在次级并表和全面并表的基础上,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扩大到银行集团内部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
(二)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新资本协议更全面、更敏感地反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技术和管理手段的进步,使得“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趋于一致,将银行资本要求与其风险状况密切挂钩,赋予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商业银行自己计算资本要求的权利,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为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激励。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巴塞尔委员会多年来积极倡导的风险监管的理念,代表了资本监管方式在两个方面发生重大转变,一是由基于规则向基于过程的转变,二是从设定监管资本向基于经济资本配置的转变。新资本协议同时包含了制度约束和激励结构两方面因素,只有平衡实施三大支柱才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各国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面临重大的挑战。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国家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高级方法(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可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的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成员国中的发达市场,如香港、新加坡等,为提高银行体系竞争力,维护区域金融中心的地位,将同步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都表示,将在2006年以后的几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2006)表明,全球范围内近100个国家/地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10月份发布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虽然未明确要求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为新资本协议实施预留了空间。由此可见,在不远的将来新资本协议将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
全球范围大多数主要经济体都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方案。就信用风险而言,大多数国际化大银行都选择实施内部评级法。美国排名前20家的大银行都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到2010年底,欧盟成员国中83%的大银行(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71%的中型银行(资产规模在250亿和1000亿美元之间)将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澳大利亚前6家大银行、香港地区14家大银行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巴西前13家大银行将实施内部评级法(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83%)。就操作风险而言,虽然部分国际化大银行希望实施高级计量法,但受数据缺乏、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制约,在开始阶段大多数银行都将实施标准法。
即便是国际化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信息系统的建设、风险管理人才的短缺、信贷流程的再造、风险文化的重新塑造等。埃森哲公司和标准普尔的调查(2004)表明,就内部评级体系而言,欧洲大银行70%运行良好,而美国仅35%;就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的校准,美国银行中只有不到30%是有效的,而欧洲也只达到59%的水平。为达到新资本协议设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付出巨额的合规成本。如法国储蓄银行集团(CNCE)的内部评级法项目总预算达1亿欧元;汇丰银行集团(HSBC)在全球范围内投入大约1000人从事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建立了800个数据库和250个违约概率模型。普华永道估计,欧洲银行业为实施新资本协议投入了60亿美元。英国FSA的典型调查结果(2006)表明,5家大银行(资产超过1000亿英镑)实施新资本协议初始成本平均高达1.13亿英镑。亚洲银行家(2005)估计,韩国银行信息系统开发投入3.35亿美元,香港银行业为此投入了3.23亿美元。当然,风险计量技术的进步、风险定价能力的增强以及高级方法实施带来的资本节约,为国际化大银行开拓市场空间铺平了道路,将进一步扩大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业已存在的竞争优势。而对于短期内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国家的商业银行来说,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门槛将提高。
三、结论
(一)资本监管目标日趋多元化。资本监管目标从开始阶段的增强单个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发展到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体系公平竞争等的多元化目标。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充足率标准逐步成为监管当局对各类银行(甚至包括其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施清偿力监管以及确保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的重要杠杆。
(二)资本监管的手段走向内部化。早期资本监管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强制设定杠杆比例;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的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反映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产实际风险的关注。随着银行风险来源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复杂化,仅靠简单的外部监督已无法实现监管目标,新资本协议进一步考虑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质量的差异,赋予商业银行估计风险要素的权利,向业界发出了“风险管理很重要”的信号,推动资本监管的重点由结果向过程转变。
(三)资本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由危机推动转向技术诱导。从历史上看,银行监管制度演进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银行危机,银行危机使得存款者与纳税人蒙受巨额损失,迫使监管当局调整监管政策以防止危机重现。1988年的资本协议就是上世纪80年代银行危机的产物,在那次危机中成百上千的银行纷纷破产。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工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那些规模庞大、业务复杂的商业银行掀起了上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的革命。1988年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反映的不充分的缺陷逐步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别无选择只能依靠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推动了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并且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将决定着资本监管制度演进的方向。在一定意义上新资本协议的发布和实施仅是一个新的起点。
注:
1如1987年,花旗银行的或有负债为4670亿美元,超过股东权益的50倍;JP摩根为2030亿美元,大通曼哈顿为1750亿美元,都超过了股东权益的40倍。转引自Kapstein(1991):SupervisingInternationalBanks:OriginsandImplicationoftheBaselAccord,EssayinInternationalFinance,No.1985,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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