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共赢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原则和方法(1)(2)
2014-10-28 01:04
导读:对于各个主体现有利益的确认,我们的分析如下: 1、 当前每个投资者每一时刻所拥有的股票市值就是他的现有利益,因为这个市值是投资者根据市场原则
对于各个主体现有利益的确认,我们的分析如下:
1、 当前每个投资者每一时刻所拥有的股票市值就是他的现有利益,因为这个市值是投资者根据市场原则自主决策的结果,投资者本人对这个结果负完全责任,这个现有利益应该在股权改革前后得到确认和保护。但由于股票市值都是随时变化的,根据二级市场年换手率两倍左右的事实,我们建议用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半年平均市值来代表他的现有利益。
2、 在确认非流通股的利益时,我们从价格和价值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商品的价格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非流通股允许进行协议转让或法院拍卖及银行抵押贷款时,非流通股为供求双方所接受的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值。这点可以从部分历史统计数据得到证明,根据中证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资料显示,从2002年6月23日至2002年12月20日,根据已明确公告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的67家公司96起转让结果统计,转让平均价格为2.516元/股。而这些公司2002年三季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值为2.36元/股。所以非流通股的现有价格就是它的每股净资产值附近,这是市场规律的选择结果,这个价格标准应该得到非流通股东和市场各方的尊重和确认。
其次,从股票是具有某种权益的属性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非流通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是基本绝对控股的,据2004年中报数据统据,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约5.5万亿元,全部流通股东净资产不到2万亿元,而非流通股占到总股本的2/3,也就是说现在的非流通股具有可以绝对控制和支配达到其价格约5倍资产的权益,考虑到这个现实权益,非流通股在转换为流通股时,应该要在其每股净资产值上有适当的溢价。考虑到这个溢价并不是非流通股东创造的,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生产资料公有制表现形式转化为股份制而产生的价值,所以这个溢价不能归属非流通股东所有,而应该要归属国家所有。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3、 我们建议把全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产生的溢价利益划归国家社保基金所有,流通溢价总值可统一规定为非流通股东的净资产值的某一固定比例数,根据目前市场中非流通股的实际价值及市场的可接受程度和实施全流通后的市场利益格局,我们建议统一规定这个数值为50%。
三、 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内容 及方法
根据以上原则及分析,我们设计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表述为:由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各个上市公司须按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同时进行股权全流通改造,各个上市公司把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时产生的溢价利益(或者说是二次创业收益)划归国家社保基金所有,然后在上市公司不改变总股本情况下,按照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现有利益总值和社保基金的溢价利益格局按比例重新调整股本结构,根据流通股东获增的总股本数为依据对现有股价进行相应除权,全部上市公司即时按相应的除权价实现股权全流通改造,在三至五年时间内,原非流通股东持有的股票分期分批上市流通。
具体的方法和程序表述为:
1、 由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全流通时,把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时产生的流通溢价归属国家社保基金所有,流通溢价总值可统一规定为非流通股东净资产值的一定百分比例,这个比例建议设定为50%。
2、 在不改变现有上市公司总股本和各个主体利益总值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流通股东的半年平均流通市值、最新报表中非流通股所占有的净资产值和社保基金所应有的流通溢价总值按比例重新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重新划分股份总数,调整后的股权性质全部转化为流通股权,各个主体根据所划分到的流通股总数按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再划分给具体的原有股东。
3、 根据流通股东在调整股权前后的总市值不变及所获得增加的股份数, 计算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原有价格的除权系数,即时对全部上市公司股价进行统一除权,除权后的价格即为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统一流通价格。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4、 为了防止由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造成的可流通股票增量过大而造成的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压力,对于已经完成改造的非流通股东持有的股票和社保基金持有的股票实施一定期限的锁定期,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在二级市场全部实现全流通,具体办法可参照解决转配股流通上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