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2)
2014-10-31 01:42
导读:(一)关于虚假信息的揭露人 《规定》要求虚假信息的揭露人是“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这是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
(一)关于虚假信息的揭露人
《规定》要求虚假信息的揭露人是“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这是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就我国目前的报刊出版现状而言,除了非法出版物、内部准印资料、无准印号的内部刊物之外,所有连续出版的正式刊物通常均通过邮政系统或者零售渠道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销售。据统计,我国报刊种类有近8000种,但是这些报刊覆盖的读者群体数量、偏好、年龄、性别、文化素质等是不同的。一些报刊发行量可达千万,如《人民日报》,有的发行量可能只有数千,如某些学术刊物;有的报刊的读者订阅者是全国性的,如《经济日报》,有的则主要集中于某一地域,如《伊犁日报》(哈萨克文);有的报刊属于综合性的,面向的读者偏好是不特定的,如《读者》,有的则是相对特定的,如《上海证券报》。假如揭露虚假陈述的报刊并非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专业媒体、其覆盖的读者群体数量较少、与证券市场关联度较小而且相对集中于狭小地域,那么这种揭露不应视为有效地揭露,该揭露日也不应作为计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民事赔偿的基准日的依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关于完善我国QFII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看我国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