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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银行主导的基金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近几年随着西方各国税法、社保计划的改变,以及银行涉足基金业的程度日益加深,由银行主导的基金创新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免税基金、不动产按揭证券基金、行业投资基金、纯指数基金、债券基金等新型基金产品。银行主导的基金创新产品数量剧增,说明银行对基金业的影响力正在日渐放大,从银行经营多元化与稳健性的角度而言,多一些基金种类,有助于其分散风险,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或管理。
3、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壁垒日益降低。
其实,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主要西方国家均逐渐放宽了银行进入其它金融业务的准入壁垒,这一趋势一直延续至今。在美国,如今设立一个基金只需不到20万美元,基金管理人也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运作保障系统,因为其可以将基金运作的琐碎事项交由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一个本身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只需增加少量投资,即可经营基金创新产品。除此以外,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基金联合销售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实施有效的分销,也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壁垒。
4、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
早期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秉持“消极管理”(passive management)的经营思路,先是投资基金产品谋取利润分红,后是参与基金托管获得稳定的手续费。随着基金业务的飞速发展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容,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active management)方向转变。银行开始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谋求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甚至有些银行本身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随着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用传统的私下收购方式已难以奏效,银行不得不以代价高昂的并购方式进入基金管理业。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 “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实际上意味着银行由一般投资者和受托人向战略投资者和“话事人”的角色更替,意味着银行之间的竞争有相当部分可能在基金业务上展开。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1、可以缓解居民储蓄引发的过度货币沉淀,吸引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
银行内积存的大量货币,既不能用于投资(缺乏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居民又不愿用于消费,难以创造社会价值,成为“死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货币沉淀。如果由商业银行参与发起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甚至由其直接管理基金,可以利用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市场公信力,吸引大量的储户将其存款转为基金投资,从而缓解严重的资金沉淀问题,为商业银行内的大量存款提供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
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理财能力,拓展银行业务的新渠道,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商业银行涉足一个充满希望和机遇的新兴行业,充分利用其资金、信息、人才、理财、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和盈利机会,从而实现银行由单一粗放经营向多元精细运作的结构转型,全面提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3、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以新的利润来源扩充其资本金,改善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
银行参与或管理基金投资,可以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实现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手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参与基金业务,不仅有效提升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把“死钱”变成了“热钱”(hot money),而且大大提高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在一些大银行中,基金业务甚至成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基金市场刚刚起步,为银行提供了良好的跨业发展机遇,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不增加太多投资的情况下,以固有的金融资产和资源从事银行、基金两种业务,增加利润来源。这样一方面既可以避免将大量资金用于贷款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又可以以新的利润来源冲销原有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