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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营权质押
为筹集本项 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可以本工程专营权质押并专项用于本项 目,但项目公司应事先取得机构的同意并不得以相同的专营权重复质押融资。项 目公司以专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的融资签署后1O日内,应和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持质押及融资合同正本向招商人办理质押登记后 ,融资合同方可生效。
四、交接合同
为加快工程进度,本项 目招商人 已在本次招商工作开展前委托上海中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完成该工程盾构工作井土建施工与监理招标,人应无条件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的结果,一旦投资方案被招商人接受,投资人应保证其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必须与招标确定的施工、施工监理签订有关交接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招商人支付合同价款。
对于招商人或其授权单位为本工程 已签订的其他合同,投资人应承诺并保证项 目公司与上述合同的双方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项目公司无条件承担并履行合同中“甲方”名下的义务,同时享受相应的权利。
五、前期动拆迁
前期动拆迁由招商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六、专营补贴及调整
招商人以专营补贴的形式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专营补贴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贷款利率发生变化
本项目专营期间如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签订 “投资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合同 (BOT合同)”中使用的基准贷款年利率相比发生变化。按下述公式调整每年的专营补贴:
发生年专营补贴调整值=合同签署的年专营补贴+当年贷款余额 (调整后的年贷款利率一 合同中使用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二)、法规的变动
如果在本工程BOT合同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变动对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项目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专营补贴金额以及本合同其他条件等请求,招商人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将及时考虑项目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并尽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护项目公司的合理利益以使项目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相当的运营状态。
(三)工程变更
1、项目实施期间,如招商人指示的变更导致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发生根本变化,则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招商人承担并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经相关审价部门审定价款后支付,专营补贴不作调整。所谓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发生根本变化是指该种变化直接导致 “单项工程费用的增加超过500万元”。
2、对于上述变更以外的任何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增加,增加部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专营补贴不作调整。实践证明:上述招商政策不仅极大地保护了政府的利益,同时也为投资者所接受,因此体现了“双赢”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王辉何伯森 中国实行BOT项目的经验.中国软科学 1 998.1 0
[2]周毅国外政府在B0T融资方式中的做法与借鉴广西金融研究2001.1 0
[3]何伯森实施内资BOT的方案.中国投资1 9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