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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因此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要做到风险的平衡——收益和损失的平衡,即风险资本抵御损失的能力和业务利润计划的一种均衡。商业银行应在完成巴塞尔委员会所要求的计量出风险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不仅仅被动地通过增加风险资本准备来防范风险,而是根据协议充足比率的要求和商业银行自身有限的资本准备主动地去调节和配置信贷资产组合,并且将信用风险、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风险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风险、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制度、程序和方法,实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它可以简单用“348”的框架来描述。即3个维度: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的各个层级;目标包括4个方面: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有8个:内部、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全面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为银行的4个目标服务;银行的各个层面要坚持同样的4个目标;每个层面都必须从8个要素进行风险管理。
3.4风险管理方法的深入。积极开发风险控制工具。新协议对一些利用内部评级的、复杂程度更高的银行还建立的信用风险模型给予了关注,并希望在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实验后,使用信用风险模型将成为可能,而且对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进展和新的创新工具也给予了肯定,如就资产化问题提出了新风险权重计量方案,并明确指出:“降低信用风险的技术如信用衍生产品的近期发展使银行风险管理的水平大幅度提高。”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大多数停留在定性的管理,忽视了定量分析。因此在遵循新协议的相关规定时,商业银行应深人探究风险管理方法,一方面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Var,Raroc,CreditMetrics等,另一方面则努力开发出适应我国特色的风险控制工具,以真正达到控制风险管理风险的目的。
3.5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从简单向复杂的转变。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方法都给出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多元化选择:信用风险的衡量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3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操作风险则采用基本指数法、标准法或高级测量法(其复杂程度也是依次递增)。从简单到复杂,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自身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不具备采纳复杂的风险衡量方法的条件,银行则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竞争素质,以获得更大的自由度以实施较复杂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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