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新拓展――公司治理的比较(2)
2015-01-17 01:04
导读:大体上,既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可作如上分类。很明显,第一种类别的比较公司治理内在遵循了物质资本的逻辑,无论是同企业理论还是同现实的企业实
大体上,既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可作如上分类。很明显,第一种类别的比较公司治理内在遵循了物质资本的逻辑,无论是同企业理论还是同现实的企业实践相比其局限性都显而易见。第二种类别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以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背景,具体探讨了以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应格局为标志的四种不同的公司治理形式。应当说后者比较前者而言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两种比较公司治理研究都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那就是普遍停留于对公司治理“是什么”的直观说明,而忽视了对公司治理的“何以如此”的深入研究,结果对我们的启发相当有限。甚而至于,由于理论上的缺陷,现实当中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于西方的公司治理模式仅仅进行粗浅的“整合”之后就不加分析地引进和模仿。其结果,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安排水土不服而导致的高昂交易成本和较差经济绩效;另一方面,由于西方现代企业理论在 中国 失去了其“现代性”的光芒,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制度建设理论方向感的严重缺失。
二、重新定位比较公司治理,引入比较制度分析方法
造成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如上现状及消极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比较公司治理本身的定位失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研究方法的不 科学 。因此,要推进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首先需要确切定位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本身,然后,引入对应的研究方法——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
1、比较公司治理研究——重新定位
比较公司治理并非单纯是为了比较而比较。公司治理所以可以比较,是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所以要进行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则是希图通过对别国公司治理形式的考察来获得对于本国企业制度建设的有益借鉴。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的两个核心问题是:(1)如何“异中求同”,在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中寻找到一般?(2)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哪些制度性特征?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首先需要在理论上澄清一对概念:公司治理一般和公司治理模式;更广义的概括,是需要澄清企业制度一般和企业制度特殊这样一对概念。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制度是企业契约的外化。以博弈论的观点透视,企业制度实质上代表了企业各产权主体之间不断进行再谈判的动态博弈均衡。从制度功能的角度看,企业制度对各产权主体发挥着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小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企业内的激励兼容,进而提高了企业绩效。对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制度的激励和约束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各个产权主体之间对企业产权(或企业所有权[1],或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来实现的。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前的“产权”,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那种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主要反映了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其权限往往是绝对和无限的;而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后的“产权”即“企业所有权”,则是对各经济主体之间责权利的界定,主要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权限则是相对并有限的。企业产权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表明,单个产权主体自身的理性选择要受到其他产权主体的约束,这也正是对企业内竞争与合作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的反映。既然企业产权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其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2]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3]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从逻辑上讲,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进而,企业治理也就应当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