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2)
2015-02-07 03:05
导读:二、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
二、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属一种制度创新,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上看,应该说它较好地借鉴了海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加以本土化的创新。这一机制目前在我国已开始依法运作, 2005年6月23日,基金公司在国家
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名称预核准登记。同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注册。在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正式开业,为此财政部划入63亿元注册资本金,央行再安排发放上限为617亿元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目前从实践的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其制度的细微设计上还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此种治理显然是架构参考了美国的SIPC的架构,后者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但从目前的具体安排上看,两者的董事人员的组成却有显著的不同。美国SIPC董事会的7位董事中,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 3位来自证券行业, 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进行任命。而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董事会由8人组成,目前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央行、财政部以及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8名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1]两者的区别在于:(1)美国SIPC董事会的成员为奇数,而我国基金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偶数。这种安排可能出于我国的体制和各方力量均衡的考虑,但可能带来票数相同出现议而不决的困境。虽然按惯例,如果票数相同,董事长可多投一票。然而,从公司法理出发,董事长只是董事会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决权重应与其他董事无异。[2](2)美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社会公众代表,董事会主席这一要职更由社会公众代表担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而我国目前未有此种安排,而清一色地出自政府监管部门。这可能是由于目前公司资本金完全出自政府的缘故,但却忽略基金的来源将来还有更多地耐于会员缴费的规定,这等于削弱了社会公众话语权和基金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同时还可能滋生寻租和依赖政府心理。此外本来三家以派出代表的方式参与基金公司运作,但目前的情况是,三家公司派驻的董事都已经调离原来的机构。本来董事会成员代表各个监管部门的利益和意见参与基金公司管理,而这些人员调离原来机构以后,如何能够保证他们代表三家主管机关的利益实现共同监管。
(二)在资金筹集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12、13、14条规定,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于: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代写
英语论文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 -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