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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1)

2015-02-28 01:1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加强对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 目前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随之
摘要: 目前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随之而采的对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日显重要,但也存在诸如监管缺位、不完善的退市机制以及国际监管合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重视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海外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加强国际间监管合作。 关键词:证券监管,海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监管合作  自1992年1月份,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开始了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此后,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审核制以后,特别是自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以来,我国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和上市,发展迅速。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词f场,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又筹措了大量建没资金。  一、我国海外上市的回顾与现状  2003年我国企业海外新上市(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亿美元。在海外新上市数量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75%;在筹资额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59%。至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我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700亿美元。迄今为止,已有400余家“中国概念”的企业在全球7大交易所上市交易,累计募集资本总额超过300亿美元,海外上市成为中国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说明近几年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增长速度较快,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海外资本市场。  反观国内证券市场,2004年深沪两市发行的98只新股共募资353.46亿元人民币,约42.7亿美元,创下1997年以来首发募资额的最低点,而同期海外IPO的中国企业数量为84家,共筹集资金111.5亿美元,募集资金量约为国内同期的3倍。至 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我国企业已经达到3700亿美元的市值为深沪两市A、B市场可流通市值的2.39倍。而且今后两到三年还将有100家国内企业准备在海外上市。可见,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上市和交易的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  二、我国海外上市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  我国监管机构对中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从事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外国监管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在操作中凭着这些依据进行的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位现象;作为在香港以及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当每股净资产高于股价的时候,尤其是面临国有资产流失时,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会进行终止海外上市。还有就是在海外上市的我国公司,当在海外市场丧失融资功能时,可通过退市机制,回到A股市场,以便获得更大的融资机会,这些公司可能股价在净资产之上,也会终止海外上市。可实际情况是目前并没有退市过程的现场督察机制,根本不可能防范大股东直接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私有化的违规做法,退市过程的监管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盲点;此外,自从证券市场发生了欺诈案开始,我国就加强了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力度,监管者试图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达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过分夸大了独立审计在虚假财务报告中监管的作用,这是一种重视“单一”监管,忽视“综合”监管的行为,事实上,证券市场舞弊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行为;最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在方便国际证券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各种跨国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新的机会。因此,在国际化的同时加强监管,以有效遏止和抑制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加强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监管法律法规缺少现实性和操作性  1997年的株冶事件发生时,证监会对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既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人力、财力等必要的储备。2004年12月份,中国航油集团公司在新加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违规越权进行石油指数期货交易,造成5亿多美元的损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国内主要归国资委、证监会、商务部和民航总局直接或间接监管;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从资产上进行管理,证监会则对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接替原来外经委的一些功能,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管理的权力;而民航总局有权决定是否赋予中航油公司有进口航油的垄断权。中航油存在的多头交易、分散交易、直到亏损巨大,资金链断裂等等一系列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后,肩负境外期货监管重任的中国证监会却对海外上市公司的许多事件有心无力。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并对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是管理办法很难适应期货市场风险瞬息万变的特点,操作性不强,如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每月前 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账单报国家外汇局。第三十四条规定: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这些规定看似严格,但前提是完全建立在企业自报的基础上,这就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与其说是一部管理办法,还不如说是一部自律条例。期货交易的特点是行情、风险多变。每月前10日上报上月交易情况,即使真实,恐怕也难以控制风险。即使国内期货交易所实现的每日风险结算制度都不时出现重大风险,何况每月一报呢。  可见,对于海外上市公司的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的监管方式缺少现实性和操作性,直接导致对此行为的监管缺位。  (二)不完善的退市机制是目前监管的一个法律盲点  退市是指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收购建议者所发动的收购活动,目的是要全数买回小股东手上的股份,买回后撤销这间公司的上市资格,变为大股东本身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退市的关键在于控制定价,如果通过巨额亏损、大比例的减值计提、资源的匮乏、成本增加等手段,进一步达到降低净资产、净利润的目的,进行业绩控制,在要约收购的时候,有效地控制住退市时的定价,这无疑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极大地掠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全部退市,已不属于交易所的监管对象,在退市过程中,被退市的上市公司虽然属于证监会监管的范围,但是这个过程交易所以及证监会,根本无法严格监管被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资金问题,这退市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即出现了监管的法律盲区。  以在香港上市的中石油吉林化工为例,可以总结出一套完整的退市流程。在2005年6月28日,公司的高层进行了重要的人事变动,过了半个月即2005年7月14日,吉林化工预计 2005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与2004年同期相比下降将超过 50%以上,这一天,吉林化工的股价达到2.34元的低位。利润下降刺激股价的下跌,但是到了7月19日,吉林化工迅速上涨,10月31日,吉林化工发布前对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资产进行了清理,并计提2亿元。另外预计2005年全年仍将出现亏损,亏损额度为6亿元左右。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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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公司重组的生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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