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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可见,管理层也开始逐渐的缓释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束缚和压力,以给金融机构注入足够的活力,帮助其提高入世后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一直到目前为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还没有改变,但中国金融混业的序幕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拉开。
而混业经营对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挑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央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谨慎态度,对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采取了审批制,但商业银行迟早将介入到证券代理业务中来,目前之所以不允许商业银行代理买卖股票,显然是担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二是在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方面,尽管也被央行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商业银行估计很快就可能取得代办开户、代理基金买卖、代为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从国际的经验看,关于证券代理业务,实际上即使在美国1929——1933的“大危机”后,刻板的分业框架也没有将此从商业银行中分割出去。同样,国有银行在机构和经营网点、在民众亲和力和信誉、在服务完善程度和风险内控等方面,可能使得证券公司的证券代理业务丧失“泰斗”。试想到分布稀少的证券营业部人头济济地看盘、下单和交割,和到星罗棋布的储蓄网点就近炒股票,股民们会选择何者呢?如果商业银行能再下些功夫,提供适当的证券咨询服务,创造更便捷的资金转账工具,那么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上就举步维艰!
在基金管理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具有证券公司难以匹敌的优势,尤其是像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这样资金来源分散的大众投资工具上。商业银行如果能驾轻就熟的吸储手段,移植到代理基金份额的出售、转让和托管等方面来,则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方面就可能无所事事!中间业务的放开,就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蚀空证券公司现有的经纪业务。而若真正实行混业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承销业务则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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