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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没有诚实、不讲信用、尔虞我诈,必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美国1929年和 1987年的两次股灾都说明了这一点。同样,我国少数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也给广大投资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交易所目前所施行的《上市规则》对持续信息披露也有具体要求: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从根本上讲,股票价格是由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对上市公司的各种事件和变化都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敏感性。在有关法规、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可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应在“规定动作”之外,主动、及时地完成“自选动作”,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而不能以打“擦边球”的办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减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我们知道,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诚信理念的稚嫩和脆弱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更容易徘徊在“守信”与“失信”之间。第二,尽管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基础,但市场经济本身也有缺陷,存在着滋生失信行为的土壤,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没有欺诈的理想市场制度。第三,上市公司的诚信是不可能孤立存续的,需要一个与之配套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要:(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2)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匪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