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治理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1)
2015-04-2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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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对金融业的严重危害 南开大学日前进
一、商业贿赂对金融业的严重危害
南开大学日前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受贿现象很普遍或比较普遍,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金融业作为资金密集度高、外部风险性大的特殊领域,极易成为商业贿赂现象的多发地带,导致的危害也更为严重。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它直接危害了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金融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金融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从政官员利用工作或职权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金融的和谐与稳定,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滋生金融腐败犯罪的温床。如果不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引发的金融腐败将造成金融业腐败盛行,市场秩序紊乱,增长乏力,成为金融创新发展的“瓶颈”,进而危及社会稳定。
二、现阶段商业贿赂特点及法律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内容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构建了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如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规定为违法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包涵了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内容。但随着经济社会实践的发展,一是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扩大,由国家机关到党和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商业贿赂的行为客观表现形式与以往不同,由收受财物到大多为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且其所支付的金额通常以伪造会计财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际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回扣、附赠行为、特定行业的买断行为;三是国际社会反腐的发展。如各国立法界逐步将非物质利益纳入了商业贿赂的范畴,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非物质贿赂等情形便归属其列。而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缺陷: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笼统,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无法起到一般法的核心和统领作用;1996年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的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其他部门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作为特别法各行其是,在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等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脱节。因此,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彼此配合、疏而不漏的有机整体,从长远看,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因此,顺应时代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治理商业贿赂放在应有法律框架之内,是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的关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从严治理商业贿赂
(一)要注重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
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人民银行应该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金融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集中力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促使其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贿赂,形成全系统反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二)要围绕人民银行职能治理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