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1)(2)
2015-05-01 01:02
导读:(二)巴杰特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1873)继承并 发展 了桑顿(1802)的许多观点,他在1873年出版的 一书中,对最终贷款人原理进行了精辟的阐释
(二)巴杰特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1873)继承并 发展 了桑顿(1802)的许多观点,他在1873年出版的
一书中,对最终贷款人原理进行了精辟的阐释。巴杰特在书中指出,中央银行必须具备一个规模合适、可供随时动用的储备,以便在银行恐慌时支持危机银行。同桑顿的看法一样,巴杰特也强调在金本位条件下,最终贷款人应支持中央银行保护金属储备以确保通货与黄金的兑换。巴杰特提出,当英格兰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时,它应遵守四个基本原则:1、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将其作为当前的贷款操作。2、中央银行事先声明,会对满足偿债和抵押条件的银行提供贷款。3、贷款只能提供给有良好偿债和抵押(根据恐慌发生前的名义价格衡量)能力的银行。4、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巴杰特提出的最终贷款人基本原则,反映了一些他不同与桑顿的新观点。第一,巴杰特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只是在恐慌期间向市场流动性,还包括事先公开宣布在未来所有恐慌时期将迅速而有力的提供贷款的承诺。这种承诺大大减少了公众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产生稳定的预期,于是提高了最终贷款人的有效性。第二,巴杰特提倡最终贷款人以惩罚性利率进行调节。惩罚性利率不但可以保护黄金储备,还可以满足公平分配的标准(借款人应为最终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和救助支付报酬)。此外,惩罚性利率还可以避免其他没有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也申请援助,而占用最终贷款人的储备。最终贷款人将把高能货币的扩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把紧急发行的高能货币分配给最有价值的使用者,如同高价格在自由市场中分配给任何稀缺商品和资源一样。第三,巴杰特确定了最终贷款人给予融资的借款人的类型、资产的种类及接受资产的标准。最终贷款人应在发生恐慌时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限制条件就是借款人有清偿能力,只是暂时流动性不足,其抵押物在正常时期是良好的(包括由于证券市场的恐慌而暂跌价但通常是优良的票据或债券)。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古典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家对巴杰特的观点继续进行 研究 ,并提出了各种看法。汉弗莱(Humphrey,1975)总结了巴杰特的思想及现代人对他的看法,把以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最终贷款人的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最终贷款人要及时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2、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3、最终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4、最终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 影响 。5、最终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6、最终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7、最终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的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中央银行应该严格依照价格因素,而不是使用非价格机制限制最终贷款人的救援贷款。古典理论的现代支持者还对巴杰特的研究做了一个限制。弗里德曼(Friedman,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