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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合作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并日趋规范和完善,研究西方国家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推进我国合作金融改革,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不能脱离服务“三农”的方向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是否应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对这个问题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因为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合作金融业务经营的商业化倾向是在西方国家已经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大幅度下降、农村人口急剧减少的背景下发生的。由于农业和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减少,农村合作金融吸收的资金超过了农业和农村对资金的需要,因此,它们把满足会员需要后的资金用来从事商业化经营。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相当庞大。所以,如果盲目仿效西方国家模式走单一化经营的路子,同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是不相符的。
实践证明,合作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农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农村合作金融必须明确市场发展定位,坚定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宗旨,并以此为依据调整农村合作金融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业务运作机制,坚决纠正背离“三农”的经营运作,要把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贯穿到经营管理活动的每个层面和每个员工的具体业务中并坚持下去。
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合作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
合作金融是弱小者的自我保护组织,政府不采取优惠扶持政策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西方国家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显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合作金融进行干预和指导,完全脱离国家干预,真正进行“自我管理”的不多。如法国、美国政府出面帮助合作金融机构的创建和管理体系的建立;日本的合作金融也是在政府各种保护制度支持下运营和发展的,主要的支持制度有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很多国家在税收上对合作金融也给予优惠,美国规定对信用社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不交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日本政府规定免征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允许分红进入成本,政府对农协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补贴,对其存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实行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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