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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1)(2)

2015-06-27 01:01
导读:我国大部分保险学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也有少 数学 者指出,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由于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

  我国大部分保险学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也有少数学者指出,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由于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要求被保险人对自身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必要求保险利益。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
  而我国的保险理论认为,死亡和伤残只是生命人自己的损失,他人没有遭受损失。因此,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谁的身体或生命,谁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 由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一定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中,不必画蛇添足的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即保险利益原则并不适用于我国的人身保险。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现状与发展对策
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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