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巴杰特规则”及其政策(2)
2015-07-22 02:30
导读:(二)惩罚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 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作为银行管理不善和冒险投机的直接决策者,应该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中受到必要的惩罚
(二)惩罚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
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者,作为银行管理不善和冒险投机的直接决策者,应该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中受到必要的惩罚。这种惩罚表明让股东和管理者直接为其错误决策行为负责。最后贷款人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也就意味着把损失负担从问题银行身上转移到纳税人身上。如果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不仅免于惩罚责任而且继续从救助中获益,这对纳税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同时,这种惩罚有利于引导市场形成正确预期,鼓励股东和管理者谨慎行事。正如Crockett(1996)所认为的,如果问题银行的管理者明确地将失去其工作,股东将失去其股本,相信道德风险将被减轻。在各国最后贷款人的救助实践中,除了在救助中立即撤换其管理层,不再继续“让猴子照看香蕉”外;司法系统也会介入追究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把一些责任人列入金融行业的永久禁入者。股权合约的条款和本质也意味着,股东也被要求承担失败、损失和破产的责任和不利后果,直至他们的股本价值被完全冲销完为止。股东的现实约束是有限的负债,而其潜在的受益确是无限的,所以他们有动机鼓励管理者从事冒险活动。因此,对问题银行救助中,必须要让股东承担投机失败造成的损失,让他们真正感到切肤之痛。
(三)允许问题银行破产和关闭
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非微观的(Thomas M.Humphrey And Robert E.Keleher,1984)。本质上,最后贷款人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所以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个金融机构。也可以说,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仅限于保证整个经济所需的流动性,而非必然保证单个特殊机构的流动性。最后贷款人不应当阻止银行失败的发生,但是应该减轻失败所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或多米诺骨牌效应。相应地,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并允许它们破产,这些问题机构应对它们自身管理的随意性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最后贷款人机制应被视为解决银行临时性的流动性困难从而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的机制, 而不是保证所有银行都不倒闭的机制。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应该被及时清除而不是被掩盖, 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让那些从根本上不健全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行,将大大增加道德风险。只有取消对银行机构安全的完全保证, 合理约束最后贷款人救助的前提条件,才能避免削弱市场惩戒功能和助长银行道德风险, 并将其引致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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