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管制的适度性(1)(2)
2015-08-17 01:36
导读:其次,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直接参与程度依然很高。这主要体现在:(1)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是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私人投资的成分

其次,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直接参与程度依然很高。这主要体现在:(1)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是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私人投资的成分很小。随着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成功在海外上市,国有保险公司单一资本结构开始被打破,国有股权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并初步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局面。但从三大国有保险公司改制重组后的股权分布来看,目前国家对保险公司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表明政府直接参与保险业程度依然很高。(2)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随着三大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集团化改制的完成,中国保险业已经实现由单一公司架构向集团公司架构的转型。中国保险市场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三大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虽然,三大保险集团的国有控股程度和方式不同,但它们在保险市场却居于支配地位。(3)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仍然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譬如,为保证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成功,国家选择了优先推动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上市政策,并为改制的国有保险公司提供政策优惠。同时,放宽金融领域进入管制,允许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购买国有保险公司股权。
再次,原保险市场的高度垄断。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仍然较低,其中以有效竞争不足问题最为严重。根据我国前四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来计算四企业的市场集中度,2000年-2002年分别为96.80%、95.45%和91.98%(见表2)。较高的保险市场集中度,说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而且行业的现实风险基本集中在几家最大的保险公司,这是市场体系稳定的现实威胁。 最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考察保险合同的质量情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偿付能力。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高低,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由于会计资料可得性的限制,我们无法计算出主要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但可以通过对它们自有资本的充足水平(净资产/总资产)来估计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这一指标的粗略估算: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有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则更低。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上市集资的目的就是解决资本金不足所形成的偿付能力缺口。按照监管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该为59.43亿元,而其上市前的实际偿付能力仅为28.02亿元。实际上,计划公开上市的国内保险公司大都是为了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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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论财产保险“两核”面临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美国寿险公司总帐户和单独帐户的相互关系及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