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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管制的适度性(1)

2015-08-17 01:36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论保险管制的适度性(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确定适度保险管制程度、
[摘要]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确定适度保险管制程度、选择适度管制模式,是我国保险管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理论界对放松保险管制和加强保险监管已经形成共识,但对如何界定管制的适度规模始终未有定论。确定我国保险管制的适度性,不仅关系到保险管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也影响到保险管制改革政策选择乃至保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管制,管制政策,适度性,偿付能力  确定我国保险管制的适度性,不仅关系到保险管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也影响到保险管制改革政策选择乃至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管制需要有一个适度的量的规模来保证保险市场发展和运行稳定,管制程度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  一、适度的保险管制及其量化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着重点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管制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同时,它还通过取消险种费率的严格限制等措施以保持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这是因为,“对保险而言,设计一套限制很严的管制系统使几乎不可能清偿能力不足事情发生是可能的,但保障对很多消费者会很昂贵或买不到。因此,目标应该在于建立适度的诱因,以求有效率与安全的营运,并且在于制定维持保险人倒闭数量在可接受的范围。”十分明显,适度保险管制就是在激发保险公司竞争活力的效率性与维持该行业的偿付能力的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权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适度性进行精确的估算、判断其所属的层次,进而做出最优的权衡。因而对适度管制认识的根本在于量化。一个国家的保险管制程度控制在多大的量的基础上为最佳,这是一个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定结论的问题。这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不同,政府的作用都不一样,因此保险管制模式也就不同。而且即使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保险管制程度也有不同的要求。但我们以往对保险管制程度的讨论恰恰割裂了保险管制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忽视了保险业不同发展阶段对保险管制规模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保险管制程度都是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的。  迄今为止,我国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一直是管制的核心,政府管制的所有努力都是围绕着如何保证保险体系的健全这一中心任务实施的。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产品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原来的管制障碍在消除。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费率管制,它在创造稳定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放松管制背景下,对费率的管制却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追逐效率和竞争机会的障碍。这种低效的稳定带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失败——真正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稳定性、效率性两者之间既有统一性的一面,也有矛盾性的一面,有时还会形成彼此之间的替代关系。因此,对于管制者来说,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是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而这种平衡必须是在动态中的平衡,它要根据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目标和金融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为此,我们必须把保险管制适度性的考察集中在稳定性和效率性两者在新的市场条件下的统一性方面。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保险管制的量的适度性规定不能用一个单项来衡量,必须用多个项目指标来综合衡量。保险管制的适度性在量的规定性上表现为多项指标的有机组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动态平衡。这些动态性指标至少要反映出一个时期或阶段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政府的直接参与程度、保险产业的集中度以及保险合同质量的状况。这是因为:(1)管制程度影响保险公司介入资本市场的范围和深度,即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保险管制的程度。一般而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度愈低,保险业发展就愈缓慢,其效率也愈低。在各种管制中,以限制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负面影响最大。特别是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证券市场的国家里,如果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话,那么引发保险业危机的可能性就较大。(2)我们把政府直接参与度定义为国家拥有保险公司的程度,因为政府参与保险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控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国有股权的比例越高,表示政府参与保险业的程度就越深。(3)保险市场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整个行业就会形成规模经济。同时,市场集中度也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如果一个大公司在市场上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成为支配企业,就可能控制市场,操纵市场价格,形成垄断势力,损害消费者利益。(4)为保护投保人利益,政府必须确保保险人能够履行保险合同,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最终确保保险人拥有足够的资本。政府规定偿付能力的作用是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设一个最低的质量标准。因此,高质量的保险需要高资本金。按照博尔奇的解释,规定特别高的资本额标准以绝对确保保险人能够履行合同是不可能的。政府的目标就是使保险人破产概率极小,这也是在不同偿付能力额度下保险人必须达到的目标,尽管很难找到一个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破产概率。  二、中国保险管制适度性的具体考察  对于以限制为主要内容的保险管制来说,管制的实现方式有四种:完全禁止、部分限制、承认许可和全无限制。这些固定的比例数字作为静态的规章条例,往往构成了保险体系的稳定性的防护网,但是“它们有时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在条例通过之前,并没有对其含义在所有的经济环境下进行分析。而且,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或者说是条例用令人讨厌的方式挫伤了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应该说,前述这些不适度的保险管制在我国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首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度过低。在现行管制模式下,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有很高的要求,严格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比例,大部分保险资产会以相对安全的资产形式存在。虽然短期内严格限制保险资产的证券化程度有利于保证稳定性,但从长远看,过度限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将大大降低保险业的效率性,最终使得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协同效应难以有效发挥。这表现在:(1)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总体程度过低。这里我们所说的保险投资证券化仅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情况。从表1可见,我国最近7年证券化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仅为42.97%,而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资产证券化程度就已经达到70%。显然,过低的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大大降低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2)银行存款的比例偏高。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一直是呈放松的趋势,但银行存款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重始终保持着很高的水平,目前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资金中,近50%是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这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3)投资于风险性资产比例过低。我国1999年-2005年投资于安全性很高的国债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平均为46.2%,在1999年,这一比例达到76.1%。持有的非政府债券资产占整个资产总额的比例过低,单就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而言,平均只有4.59%。从近期来看,虽然投资限制有所放松,如允许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投资渠道相对狭小、市场选择空间有限的现状并没有较大的改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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