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
2015-10-03 01:43
导读:要约一经作出,除非投保人有撤回或撤销行为,到达保险人即生效,保险人取得了承诺投保人要约而成立合同的权利。 二、人身保险合同承诺及其法律后
要约一经作出,除非投保人有撤回或撤销行为,到达保险人即生效,保险人取得了承诺投保人要约而成立合同的权利。
二、人身保险合同承诺及其法律后果
1.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式
第一,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一般形式。人身保险作业方式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理想的作业方式应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公司核保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保险单。而现实中,国内外的作业方式通常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代理人收费~公司核保通过~出单承保。这种方式可避免保险公司对大量不经意投保要约在审核上花费大量管理营运费用,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却出现了代理人收费至公司核保承诺期间,保险契约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依美国保险法通例,在这一期间可采用暂保单的形式明确契约各方的权利义务。暂保单性质上属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尚非保单本身,但如果它的内容具备了保险契约的要点,并声明在一定期限内有拘束力的,则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有与保险单同等之效力,一旦保险单作成交付,暂保单的条件归并于保单。如果未等到保险单发出即发生保险事故,仍应按所商定的某一种保险单之效力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亦有首期保费收据之出给,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它以等同于美国寿险通例中保险收据之暂保单效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的一大缺陷,以致于近年来我国的保险纠纷不断。
叮般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完成以保险单的作成交付为最后步骤,保险单一经出给,则吸收了先前议定的条件及暂·保单之约定,若无诈欺或非法情节,一切条件均以保险单之所载为凭,人身保险单不仅为契约证明,寿险付足2年以上保险费后,可凭单向保险人出质借款。保险合同常订有以取得保单为其生效条件的,未取得保险单的合同效力不发生,保险单因交付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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