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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1)(2)

2015-10-25 01:06
导读:2毙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致于同它们的立法产生实质


  2毙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致于同它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与冲突。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

  3蓖ü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协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熡ⅰ⒎ā⑷铡澳大利亚等牼允许到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立法上的差异。例如,美国在1995年通过的《金融股东公开交易法案》烣airTradeinFinancialServies犞校均规定了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鼻┒┧边或多边协定。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

  5备鞴制定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如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煵莅福牎贰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证券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为解决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各国开始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订入了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但由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各国在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上大相径庭,分属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牥阎と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阿根廷国际私法》等。2牥阎と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煹谌草案牎贰ⅰ都优蠲穹ǖ洹贰ⅰ堵蘼砟嵫枪际私法典》。3牻证券的法律适用视情况分别与公司和物权并置。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证券体现的权利、证券转让置于财产篇中,而把股票的持有人一股东的地位、股东的义务置于该文件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之下。《瑞士国际私法法规》也采行了此立法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尽管在证券冲突规范的立法例上各国大相径庭,但在冲突规范的具体立法内容即法律适用上,各国却表现出了较多的共性:

  1笔视弥と所在地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各国几乎一致地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置于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支配之下。对于证券转让的条件与效力、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均规定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如《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8条规定,不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时的转让条件及效力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律,此种法律同样适用于证券的后继所有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不让名证券或指示证券。可适用法律为证券所在地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煹诙草案牎返246条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对我国证券市场组织统一的思考
证券市场及其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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