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初探(1)
2015-11-14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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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
摘要: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看,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风险防范功能并未充分发挥,探讨如何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效发挥其风险防范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化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 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 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
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台独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亟待解决的三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