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下)(1)
2015-11-22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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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及相应建议
(一)我国目前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2007年4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发布,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除了包括《证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外,还包括证监会制定的三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即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以及规范问答。
虽然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国外已经很普遍,但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自愿性信息披露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200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对自愿性披露进行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中提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此外,虽然很多法律规范中都只明确规定了强制性披露的内容,但也都留有一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空间。以年报为例,200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