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信用扭曲的根源与治理》(2)
2015-11-23 01:06
导读:其三,政企不分且缺乏监督的政府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我国的地方政府早已从定计划、定产值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但仍在相当程
其三,政企不分且缺乏监督的政府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我国的地方政府早已从定计划、定产值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但仍在相当程度上拥有对企业资产的处置权。这种处置权最明显的表现是,企业处理重要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政府的处置权有其合理的内涵: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与资产控制权,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的身份决定了其改革主体的地位。事实上,地方政府是改革程序的设计者、推动者和操作者。因而,政府以产权代表身份参与企业改制的过程是其作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经济主体的利己动机是普遍存在的,因而难免出现为追求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社会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以规范和约束交易各方的行为。法律是主要的约束手段。但这种约束手段的约束力在我国由于约束对象的特殊性而大打折扣。政府作为企业产权代表与企业合谋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其利己行为的表现。但由于政府同时是地方
行政管理者,是地方法院财力与人力的提供者,因此,法律对其的规范作用非常有限。人大是立法与监督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四,
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已到了令人忧虑的地步,如让其大面积破产,必须以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对所有失业人员的生活起到真正保障作用的失业救济制度,这已成为我国多种经济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矫正我国银企信用扭曲的思路
企业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无外乎以下两种因素所引起:其一是道德因素。主要表现为企业有还贷能力而不归还贷款或无论有无还贷能力都不承认贷款。其二是经济因素。即纯粹由于失去还贷能力而不能如约归还贷款。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治理思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即恶意拖欠或逃废银行贷款的企业,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目前,在各地实行的公布“黑名单”制度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联席会制度,对恶意逃废债企业予以确认曝光。对于曝光后仍不纠正者,可采取联合行动,停止对其结算等金融服务。需要提出的是,必须慎重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不分原因而一概把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但可能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众多而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可能使一些本无逃废贷款意愿因暂时性因素而导致财务周转不灵的企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影响贷款的归还。
(二)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失去还贷能力而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倾向的企业,则应区别对待,从形成其偿债能力低下的原因出发,实施不同的治理对策。
1.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于因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过重而造成亏损,失去偿债能力而尚有好的支撑项目,竞争能力强的产品的企业,应实行债转股。
2.实行债务重组。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而暂时出现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以及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丧失偿债能力,但技术设备先进,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可实行债务重组。具体做法是:银行与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对企业作出某些让步,如延长还款期限,暂停支付利息等,对此,企业必须付出的代价是让银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提出更换企业领导人,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在银行延长企业的还款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企业主降低个人的生活费用;另外,提高雇员的工资,增加公司的债务,以及巨额的或非正常的购货需经债权人的同意等。在我国,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大多由于所有者缺位而引起的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所致,在目前作为所有者代表对企业实施监督的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无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启用破产手段。对于不愿实行债务重组或不能有效执行重组协议及产品失去竞争能力、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应果断启用破产手段,提出破产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一味地禁用破产手段,甚至出于对不规范破产的恐惧,反对企业破产,银行必然难以摆脱其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