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回购为金融机构创造新型做空机制(2)
2015-11-27 01:03
导读:从事先防范的角度,主要在个案层面采用保证金或保证券,具体金额由“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该保证金或保证券的设置客观上也
从事先防范的角度,主要在个案层面采用保证金或保证券,具体金额由“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该保证金或保证券的设置客观上也将会加大交易方融资或融券的实际成本;在市场层面则从单家市场参与者入手,在单个交易品种上规定其买断式回购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券流通总量的20%,在所有品种上规定其买断式回购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中央登记公司托管自营券总额的200%。从事后救济与追究的角度,主要采用举报确认、仲裁或诉讼、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方式。
考虑到买断式回购当中的放大效应,做空者在到期前,可以不断放大所持有债券,而如果将持有单只债券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即使在回购者判断失误的情况下,风险也不致于太大。而关于200%的规定,则是给回购操作者一个总量的事先防制,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交易成员出现了超过200%的限制时能够及时的采取冻结其在登记公司的债券总托管量而有效地防止风险蔓延。
另外,《规定》还出台了对违约事件的应急措施,若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除了以上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外,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注意对信用风险的回避。回购协议是一种高质量的信用工具,但交易双方仍都面临信用风险。对回购方来讲,如果交易后市场利率下降,债券价格上升,对方客户不允许回购方按协议购回,那么回购方就会蒙受损失。而对返售方来说,承担着回购方到期无力购回债券的风险。为了减少回购交易的风险,使回购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一般都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要求回购债券的市值大于融资额,这会使回购协议的风险大大降低。这种债券市值与融资额之间的差额称作垫头,一般垫头为1%~3%,当回购方信用较低或债券的流动性较差时,垫头可达10%以上。
(2)当债券的市值增加或减少某一百分比时,就相应的调整回购协议。如当债券市值减少时,可以要求回购方补充相应数额的债券,或归还相应数额的资金。
当然由于《规定》中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参与者均为银行与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较高,因此发生信用的风险的可能性也就比较低,但是在操作中也不能忽视这种风险。而未来交易所出台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交易所的参与者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更强,应该更加重视风险的防范。
3 买断式回购的做空机制
由于买断式回购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买断式回购看作是一笔国债空头与一个标的资产与国债空头品种、数量均相同的期货多头组合。不难看出,通过这个国债空头,投资者可以在协议期间获得一笔资金,并在协议结束后重新获得国债,因此满足了投资者对资金的短期需求,并且为投资获得买卖价差提供了空间。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