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回购为金融机构创造新型做空机制
2015-11-2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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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为金融机构创
买断式回购为金融机构创造新型做空机制
摘 要 简述了买断式回购的特点,对风险的防范,以及买断式回购的影响及意义,包括买断式回购的定价和套利策略。
关键词 买断式回购 做空 金融
2004年4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同时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而三部委《通知》实施时间则要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年内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
所谓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
1 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虽然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包涵了全部可交易现券,但是其期限相对于质押式回购的最长期限365天而言却大大地被缩短,究其原因可能是管理层出于降低风险的目的,事实上,质押式回购的绝大部分也都集中在短期内,因此从单纯融资的角度来看,买断式与质押式在品种和期限方面基本类同。
另外,由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标的资产以及自身特点的相似性,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比价效应,到期结算全价一般将难超过首期现券全价加市场利率决定的回购利息,否则就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融券来取得较高回购利息收入,然后将融入的现券进行质押式正回购来抵补初始资金,并支付较低利率成本,从中取得无风险收益,实现无风险套利。
综上所述,到期结算全价的日常波动范围理论上将基本稳定在标的债券首期全价与该全价加上参照市场利率的回购利息所得总额之间,并且同时受条文规定的价格下限和受市场自发均衡制约的价格上限的约束,因此就不具有大幅异常波动的市场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规定本身未对标的债券的利息归属单独列述,但对到期净价加新增应计利息低于首期净价作出明文禁止,而对到期净价可能低于首期净价却未予禁止,以上行文本身表明在买断式回购当中允许回购方实质享有标的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从而取得和封闭式回购同等的融资待遇。
2 买断式回购对风险的防范
为了控制买断式回购的违约风险,《规定》要求对违约事件采取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与追究相结合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