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谴责公告的现状、问题及对策(3)
2015-11-28 01:40
导读:(一)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 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理性的,和公司其他行为一样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成本效益比较的结果,即遵循
(一)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
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理性的,和公司其他行为一样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成本效益比较的结果,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信息披露违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收益若大于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会选择违规行为;反之若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则会依法披露信息。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谴责公告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成本的范畴。可以把其概括为几类:
一是直接成本,如公开致歉、诉讼成本等。“对于敢冒被公开谴责之险而违规的上市公司早就对即使‘东窗事发’的后果了然于胸:他们早就摸透了监管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处罚原则(张旭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遭受谴责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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