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界说:定义、内涵及制度演进(1)(2)
2015-12-17 01:16
导读:考虑到信用货币难以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和个人的交换需求相匹配,市场主体为获取预期的购买力,可能愿意为使用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服务提供补偿
考虑到信用货币难以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和个人的交换需求相匹配,市场主体为获取预期的购买力,可能愿意为使用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服务提供补偿,进而促成对金融的深层次理解:即金融是将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功能暂时让渡出去,以获取较高价值储备的承诺。[1]进一步地,金融促进了跨时间和跨空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放大了信用货币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主体的承诺能否兑现具有不确定性,且流动性和可接受性不如信用货币的金融工具数量的增加,改变了金融最初聚集流动性的性质等,[2]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2.金融与实体经济。通常认为,现代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促进实体经济资源在不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配置、弥合市场主体的流动性偏好不匹配、实现经济金融风险的定价配置和管理等作用。但是,金融体系也暗含着内在的脆弱性,如信用货币的合法债权不能及时获得偿付、金融系统中的交易不能得到清算等。这种内在脆弱性来自于对手方风险、市场和流动性风险、支付系统的内部联系和信息等问题,并带来了羊群行为、多米诺骨牌效应、银行挤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传染等系统性风险。
3.金融与公共政策。金融的稳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但它也经常是与市场失灵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不稳定意味着低水平的储蓄和投资、财政成本和GDP的损失等,[3]容易给经济金融体系带来动荡。事实上,仅靠市场主体的私人动机和活动并不能带来定价效率以及资本和金融风险的有效分配,因此维护金融及其稳定性便成为政府关注的目标,此时由公共政策进行介入或者实现私人和集体行动的适当结合,可以鼓励更好结果的出现。[4]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金融稳定的理论内涵:不同视角的审视
1.金融稳定具有“公共品”的性质。金融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供给的非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等特点,容易产生“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问题。金融的公共品性质根源在于信用货币制度。信用货币的计价单位和普遍可接受性等明显地属于公共品,与国家维护法制和秩序、加强国防巩固安全等在目标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金融稳定具有与金融类似的外部性和其他的公共品特征。社会公众希望保持金融稳定,但个人或单个团体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银行破产、系统性银行问题的发生。金融稳定的持续提供会使社会公众受益,且个人从中受益并不妨碍别人获益。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提供金融稳定“公共品”,实际上表现为一整套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规则的供给及其制度的良好执行。
2.金融稳定具有宏观(系统)性。金融稳定的概念较为全面、系统,它不仅涵盖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管理框架,也将把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及运行环境、财政状况纳入视野,从而需要各组成部分的紧密配合、协同运作。金融稳定并不是要求整个金融体系的所有部分都能够一直处于或接近最佳状态。[5]中央银行应立足于维护整个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密切关注银行业运行态势的同时,将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动态及风险纳入视野,重视关键性金融机构及市场的运营状况,注意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机构乃至跨国境的传递,保持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资源配置等基本功能的顺利运转,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可能酿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微观金融主体与外部经济金融及体制环境、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等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不排斥而是依赖于微观金融主体重要作用的发挥,金融稳定总体制度框架的实施是以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为前提的。虽然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并不直接构成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性,但如果没有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及其适应性的调整,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概而言之,宏观整体的金融体系稳定与微观金融机构的自组织稳定性之间的作用机制是我们理解金融稳定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